事故概况:
2013年9月17日电福建省连城县北团矿业集团所属罗坊煤矿采区17日发生一起煤矿透水事故,现已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3.52万元。
事故处理:
17日凌晨,连城县党委政府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罗坊乡和公安、安监、煤管等部门迅速赶到罗坊采区调查事故具体情况,确定事故造成一死二困。县长林英健及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搜救、医疗救助、维稳安置、宣传等工作组,全力组织开展被困工人搜救工作。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市高度重视。龙岩市委书记黄晓炎、市长张兆民迅速作出指示,要求连城县全力组织施救受困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当天上午,龙岩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游晔赶到现场指挥搜救工作,福建煤监局和市公安、安监、煤管等部门也先后赶到现场参加指挥搜救。
事故反思:
事故原因在于管理不善。
事故追查
1.刘信海,事故当班班长,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罗礼德,中共党员,+410承包股东,负责承包范围的井下生产安全管理,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3.罗益良,中共党员,+410承包主要股东,承包工程队负责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4.叶先泉,技术员,负责三采区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由北团煤矿按企业管理有关规予以严肃处理。
5.林景良,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由北团矿业有限公司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6.杨鲁军,中共党员,北团煤矿矿长,全面负责煤矿的基建及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其本人上年度年收入60%和40%的经济处罚,并由考核发证机关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7.罗鹤,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三采区负责人,具体负责北团煤矿罗坊矿区(三采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其本人上年度年收入60%和40%的经济处罚,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并由北团矿业有限公司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邹永山,中共党员,北团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9.钟丽团,北团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其本人上年度年收入60%和40%的经济处罚。
10.魏东海,连城县煤管局安监股长、北团片区片长,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11.杨桂祥,中共党员,连城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工作,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杨桂祥同志向连城县煤炭管理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2.江斯平,中共党员,连城县煤炭管理局局长,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由连城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3.修洪,连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责成修洪同志向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14、北团煤矿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元整(¥2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