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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7日 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 81死

2015.04.17 10:5813196

事故发生的经过

调查组通过对遇难生还人员、矿山管理人员、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调查,查阅文件、技术资料,组织水文地质和工程爆破专家,先后6次到井下现场实地勘察、取证,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01年7月17日3时40分,地点是龙泉矿冶总厂所属拉甲坡矿9号井标高-166m平巷的3号作业面。

7月16日下午4点,龙山、拉甲坡和田角锌矿共安排职工500多人下井作业。17日凌晨3点多,拉甲坡矿9号井实施两次爆破后,标高-166m平巷的3号作业面与恒源最底部-167m平巷的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大量高压水从恒源矿涌出,发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矿3个工作面、龙山矿2个工作面、田角锌矿1个工作面,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矿59人、龙山矿19人、田角锌矿3人,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调查,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由于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资源,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长期管理不力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违章爆破,引发透水是导致“7·17”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5月23日,恒源矿及其连通的拉甲坡矿9号井1、2号工作面标高-110m以下采空巷道均被水淹,并与老塘积水相连通。恒源矿最底部-167m平巷顶板与拉甲坡9号井-166m平巷3号工作面之间的隔水岩体最薄处仅为0.3m,在57m的水头压力作用下已处于极限平衡状态。7月17日凌晨3时多,拉甲坡矿9号井两次实施爆破,使隔水岩体产生脆性破坏,形成一个长径、短径1.2m的椭圆型透水口,高压水急速涌入与此相通的几个井下作业区,导致特大透水事故发生。

主要原因

(1)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矿业秩序混乱。1996年至2001年,获取探矿权的南丹县政府所办富源公司和广西有色215地质队与无地质勘查资格的龙泉矿冶总厂等

家采矿企业签订了一系列关于105号矿体详查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探矿,实际是非法采矿。全县263个矿井中绝大部分为非法矿井。这些非法矿井为争抢国家资源,不顾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必要的防水措施,相互贯通,从而致使一矿透水7矿被淹。

(2)官商勾结,以矿养黑,以黑护矿,无视矿工生命安全。长期以来,以黎东明为首的一伙非法矿主,用金钱铺路,腐蚀拉拢政府官员。南丹县一些领导贪污腐败,与矿主相互勾结,通过官办的富源公司,一方面为矿主进行有组织的以采代探,非法采矿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大肆谋取非法利益,而对此,河池地区置若罔闻。由于得到当地政府、权力机关某些人的支持庇护,一些非法矿历经数次整顿却长期存在。

有的矿主非法成立“护矿队”,为其抢夺、盗采国家资源和隐瞒事故、草菅人命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在这次瞒报“7·17”事故中,黎东明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向外界透露实情,阻挠记者调查、采访。

(3)河池地区、南丹县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疏于执法、滥用职权。南丹县内的所有民营矿都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非常恶劣,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而有关领导却熟视无睹,长期瞒报、少报事故。据调查组在当地火葬场调查时发现,南丹县2000年矿山企业因工死亡259人,而去年县里只上报死亡57人;今年1~7月份死亡264人,县里统计数字只有94人。

在工商管理、爆破器材使用和电力管理等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渎职,尤其是自治区矿山整顿工作组年初就进驻大厂矿区,不但非法开采的矿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6个。国土资源部违反有关规定向富源公司核发探矿权人证,为富源公司进行有组织的非法采矿提供了便利条件。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由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四机关对涉及失职渎职犯罪、行贿受贿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及涉黑涉恶犯罪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截止11月14日,围绕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共审查、处理有关责任人128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19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35人;涉及矿主及其他人员64人。

涉嫌收受贿赂、违纪、行贿等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河池地区人大工委副主任、原南丹县县长黎文、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罗绍章、自治区驻大厂矿业秩序整顿小组副组长赵桂华、南丹县矿管局局长覃永业以及矿主黎东明、杜文荣等8人。特别是:

(1)对龙泉矿冶总厂的44人进行了审查,其中对黎东明等19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逮捕,6人取保候审,1人拟移交司法机关审查,对18人以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2)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副书记莫壮龙、罗绍章及副县长韦学光因滥用职权、受贿已逮捕。

(3)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专员晏支华、副专员张国辉因工作严重失职、涉嫌受贿,已“两规”,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长杨政中、党组书记兼副厅长罗在明、副厅长柏元夫因工作严重失职、涉嫌受贿,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审查等处理。刘乐平等6名处级干部因玩忽职守、行贿受贿,已分别被逮捕、取保候审,建议给予开除公职、行政撤职等处分。

(5)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分管工业生产,任自治区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组长,对长期以来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业秩序混乱,事故频繁发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司长仲伟志、处长陈先达在办理105号矿体探矿权人证过程中,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认真,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职,建议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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