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吕富华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条件下,驾驶大客车进入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后轮出现向左侧滑,因处置不当,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坏护栏,坠落引桥下,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运营车辆“以包代管”,没有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公运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对利民公司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安全工作机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
四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运输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
事故处理: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肇事车辆驾驶人吕富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
1.吕嘉,事故车辆承包人吕建国的代理人、驾驶人。没有认真履行承包代理人的责任,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违反有关规定继续聘用吕富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杨宗义,公运利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张焘,公运利民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明知吕富华驾车造成“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责任后,未进行处理(应解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4.张雷,公运利民公司董事长。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造成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失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人。其中:
1.汤传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曾祥普,1994年至2006年6月任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委会主任;2006年6月后任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陈炜,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干警,负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陈炜在处理吕富华“3.31”重大交通事故时,当时扣留了吕富华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辆。但在没有对此起事故作出认定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于2006年4月4日私自将肇事车辆发还吕富华营运。弄虚作假,擅自将事故档案中的放车时间改写为2006年5月1日,使之与送达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复印件时间相吻合,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4.何平,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第八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对陈炜违规私自将渝B41067客车放行,擅自改写事故档案的错误行为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