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
2011年1月12日6时许,甘肃省威武市,林某在国道312复线违规驾驶客车,致使该车发生侧翻,造成乘客六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
肇事客车系林某所有,挂靠武威某运输公司经营客运业务,事故发生后,林某即打电话向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华藏寺大队报警、求救。在交警人员到来前,其在事故现场积极施救。
在运输公司的调解下,林某以运输公司名义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共计247万余元。
林某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客车发生侧翻,造成六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以刑罚。鉴于林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并在现场施救,交警部门讯问时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加之其事先给肇事车辆投保了必要保险,还向挂靠公司交付了一定风险抵押金和部分营业款,事故发生后其亲属积极配合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危害大,不适用缓刑。故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