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甲方实际装载灰石130吨,1月12日下午从长兴县青山石矿开航,重载下行,驶往余杭亭趾水泥厂。18时左右到达事发航段弯道上游;同日,乙方由江苏吴江空载上行驶往安吉县梅溪,由佘运安驾驶到达事发航段弯道下游。当时航道上有阵雾,影响视距。18时左右乙方由佘运安驾驶船舶,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中速航行,进入弯道后用探照灯进行照射,并发现前方约100米处,甲方正在靠航道偏北(本船左舷侧航道)下行;乙方显示红闪光灯,但甲方没有任何的声号和号灯显示;当两船相距约50-60米时,甲方仍无任何反应,乙方仍保持原航速航行,双方都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避免碰撞的措施。当两船相距20米左右时,乙方船员朱忠东从驾驶室出来从左舷向船艏走去,此时乙方船开始减速,并继续靠航道右侧行驶,又打右舵,当朱忠东尚未到船艏甲板时,看到甲方船员舱内跑出一男一女一小男孩。瞬间,甲方船右艏角同乙方船艏甲板下侧板左舷与舭板结合处发生激烈碰撞,乙方船艏迅速骑上甲方船艏,随之甲方船艏首先进水下沉。乙方船员朱忠东看到甲方船沉没后,水面上有一小男孩手拉一块门窗,朱忠东跳入水中,把小孩(5岁)救上岸,当地村民又把小孩送入和平医院抢救。船上屈国立、郑振华、郑丽萍三人溺水死亡。
18时40分左右,长兴港监所接到事故报告,一方面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市港监处进行报告。长兴县政府及交通、公安部门领导到达现场;20时左右,县、市两级港监事故调查人员全部到位。各方面的人员在现场开展搜救工作。通过市港监事故调处人员对事故当事人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对证人进行取证,对双方事故船舶进行勘验,邀请有关技术部门对水文、气象、船舶的技术鉴定。
事故原因:
3.1、主要原因
3.1.1甲方重载未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乙方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空载上行。从事故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材料证实,甲方在过弯道时,是靠本船左舷一侧航道行驶,且沉没于左岸一侧航道中。
3.1.2甲方在夜间航行,未显示号灯;从现场勘验看到,甲方船舶虽有红绿舷灯,但夜间航行时,尤其在有阵雾出现,影响能见度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显示号灯,致使对驶相遇船舶不能及时判断其动态。
3.1.3乙方避让措施不力;乙方船舶空载上行,负有避让甲方的义务。但乙方驾船人员没有保持高度的警惕,当两船相距100米左右发现本航路上甲方船舶,形成紧迫局面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两船相距50米左右时,甲方仍无任何动态,双方处在紧迫危险时,双方都没有立即采取倒车措施;当乙方闪红闪光灯后,发现甲方动态不明时,除采取减速外,也没有采取更有利于避免碰撞的任何有效的避让行动。
3.2、次要原因。
3.2.1甲方船舶超载运输;根据对两船的勘验证实,甲方船舶的第一碰撞点痕迹与乙方船舶的第一碰撞点痕迹是吻合的。甲方船舶载货参考吨77吨,而实际载货130吨,已严重超载航行。由于甲方超载,致使丧失了一定的储备浮力,稳性下降。当两船碰撞后,乙方船舶很快骑上甲方船艏,使甲方船舶瞬间下沉。船舶超载,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2.2双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加强了望,以安全航速行驶,未保持正规了望,也是本事故的原因之一。
安全建议:
1、任何船舶在航行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遵章守纪是船舶航行安全的保证。
2、船舶应当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船舶干舷越大,储备浮力就越大。
3、从本起事故的船舶登记看,任何船舶必须遵守国家《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港监机关办理船舶登记;船舶转让出售,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文书和证书,到船籍港港监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外港籍船员购入船舶后,应当到当地港监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