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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日 洛阳市新安县寺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42人死亡

2015.04.29 16:325174

事故概况及抢救经过:

2005年12月2日四点班,该矿共入井76人,分别在新01、02、03、06等4个掘进头和01、08等2个回采头作业。约17时至18时,发现在08采掘煤巷与左1回采头开口的交汇处开始掉顶煤,煤层变湿,23时40分左右发生透水,34人安全升井,42人被困井下。23时50分左右,副矿长李建伟向石寺镇煤管站站长林长伟报告了事故情况。林长伟约于12月3日1时、1时20分分别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石寺镇党委和新安县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

事故发生后国家总局、省、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义煤集团领导、救护队先后赶到,成立了抢险救灾指挥部,开展抢救工作。寺沟煤矿几名主要负责人相继逃匿。

由于没有准确图纸资料、井巷断面较小、坡度大等原因,抢险救援工作十分困难,到12月22日,矿井累计排水达11万m3,找到了35具矿工的遗体,另有7名矿工下落不明。由于巷道淤积、垮冒严重,井下清挖工作非常困难,并有二次突水的可能,经抢险指挥部专家组对井下现场情况分析论证,7名下落不明矿工无生还可能,经抢险指挥部研究,于12月25日终止搜救工作,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寺沟煤矿08采掘煤巷非法进入矿井边界煤柱,在接近已关闭的桥北煤矿(1998年关闭)老空积水区采煤,造成煤柱突然垮落,桥北煤矿老空区积水体和与其存在密切水力联系的松散孔隙地下水及青河地表水迅速溃入井下,导致了事故发生。

2、寺沟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矿井冰文地质资料不清,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的情况下,既不进行水害分析预报,不执行“有疑必探”,也不编制08采掘煤巷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安全措施,违反规定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进行探水,达不到探放水的要求和效果。

3、安全隐患辨识和处置不力。在发现08采掘煤巷“下掉煤潮湿且软”等透水征兆时,误判断为“煤潮湿发软是由于煤层直接顶板水渗透到煤中所致,可能无事",既不撤出受水威胁区域人员,也不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仍然冒险组织生产。

(二)间接原因

1、寺沟煤矿不服政府监管,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寺沟煤矿在被列入整合矿井后,不顾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禁止生产的规定,仍然违法生产;在核定生产能力仅为6万吨/年的情况下,2005年11月生产原煤多达11322吨,严重超能力、超定员生产,且违反《煤炭法》第三十一条中“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法律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中“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等技术规范的规定,非法进入矿井边界保护煤柱5 米,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2、寺沟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忽视职工安全培训。该矿没有技术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低,安全意识淡薄。2005年5月以来从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过专门的安全培训,新工人下井前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自我保安能力低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形同虚设。

3、石寺镇政府对寺沟煤矿安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新安县煤炭工业局批复寺沟煤矿在入井整修期间,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严禁组织生产。镇政府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

4、新安县煤炭工业局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批复的入井整修报告关于“入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严禁借整修之名组织生产”的要求监管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查处不力;在寺沟煤矿多次发生透水、淹井事故情况下,没有督促查清透水水源、导水通道等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对寺沟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发现寺沟煤矿非法进入矿井边界保护煤柱开采的隐患问题;对寺沟煤矿没有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检查不到位。

5、新安县公安局对寺沟煤矿火工品的月审批量超过新安县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供应量,为寺沟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提供了条件。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对寺沟煤矿资源开采状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6、新安县人民政府对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寺沟煤矿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制止不力。

(8)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对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指导不力。2005年7月17日,洛阳市煤炭工业局下发《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洛煤行(2005]3号),要求“多井联合改造的小煤矿立即停止一切检修活动,凡参加资源整合的小煤矿都不准组织任何生产活动”。2005年9月27日,洛阳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资源整合期间,除不需要技术改造已被批准生产的小煤矿外,其余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只能维修,不能生产。严格按批准的整修项目和人数入井维修,待技术改造方案批准后方可进行技改施工",两个文件对资源整合矿井是否可以维修(检修)规定不一致。对整修矿井“严禁借整修之名组织生产”的规定监督管理不到位。


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寺沟煤矿“12.2”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处理意见

河南省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寺沟煤矿自2005年6月至事故发生前的非法所得1128.92万元,并处五倍罚款5644.6万元,合计6773.52万元。新安县人民政府对寺沟煤矿依法关闭。

防范措施:

1、对镕玮煤矿的水害威胁进行论证。由于寺沟煤矿存在重大水害隐患,镕玮煤矿整合寺沟煤矿后,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铬玮煤矿存在的水害威胁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对镕玮煤矿是否保留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2、加强矿井资源整合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矿井在资源整合期间,严禁组织生产。矿井资源整合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整合保留的矿井,要重新搞清地质资料,搞好矿井正规设计,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升办矿水平和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在资源整合期间,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派出得力人员驻矿监管,严防被整合矿井在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

3、高度重视水害防治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认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建立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矿井防排水能力一定要按规程标准进行配套达标。

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预计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认真检查空气成分;矿井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以防矿井水突然溃出酿成水害事故。

4、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煤矿企业要不断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自我保安能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5、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煤矿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企业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没有建立水害隐患排查制度、水害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关闭。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深(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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