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00年9月27日20时30分,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四采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全力抢救事故和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示,成立了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贵州省人民政府组成的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提交了《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9·27”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领导小组认为这是一起因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风、瓦斯、机电等管理混乱,违章排放瓦斯,现场人员违章拆开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查、取证和综合调查分析认定,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116回风巷探巷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由于安设在41114运输巷的四台局扇同时运转,且41116回风巷因积水回风不畅,41114运输巷局扇以里部分巷道内风流不稳定发生循环风,致使41114运输巷第四联络巷附近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事故追查:
(一)王先杰,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通风工区技术员。负责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和指挥现场瓦斯排放工作,违章排放瓦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不再追究责任。
(二)冯平,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主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组织整改,对41116回风巷排放瓦斯未认真审批和组织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徐世松,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副矿长,主管机电管理工作(为事故当天值班矿长),矿党委委员。该矿机电设备管理混乱,事故当天没有履行值班矿长职责,未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瓦斯排放措施进行认真的研究,也没有对停电换风机和瓦斯排放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卢栋梁,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矿长、矿党委委员。作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决定布置和开采41114高档普采工作面,造成采区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导致事故伤亡人数扩大,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徐德胜,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机电工区区长。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六)董启堂,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通风工区党支部书记。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力,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卢晓勇,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通风工区区长。对井下瓦斯经常超限、局部通风设施混乱等严重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八)喻祥,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调度室副主任。负责当天值班调度工作,对排放瓦斯工作调度协调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九)王海燕,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驻木冲沟煤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该矿“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三违”现象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十)王崇飞,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及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该矿通风管理混乱、风量不足、瓦斯超限等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对通风方面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十一)金世成,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主管生产副矿长、矿党委委员,矿长在外学习期间(9月份)主持全矿工作。该矿生产管理混乱,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十二)李学敏,男,中共党员,木冲沟煤矿党委书记。未能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抓好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三)邓联枝,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通风处处长。对木冲沟煤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检查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四)张圣泽,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机电处处长、副总工程师。负责全局机电技术、业务的管理,对木冲沟煤矿机电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五)龙世昌,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安监局局长。对木冲沟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六)常华秋,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对木冲沟煤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七)张仕和,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主管生产副局长。对木冲沟煤矿安全生产布局不合理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八)魏永柱,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干部、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抓得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九)赵安国,男,中共党员,水城矿务局局长、局党委常委。作为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
(二十)何刚,男,中共党员,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主管安全工作。在2000年7月26日撤销贵州省煤炭工业厅后,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继续管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水城矿务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二十一)张显荣,男,中共党员,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在2000年7月26日撤销贵州省煤炭工业厅后,受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继续管理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对水城矿务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二十二)刘长贵,男,中共党员,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