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双鸭山瓦斯爆炸事故
事故概况:
2000年9月1日8时40分,双鸭山矿务局东保卫矿一采区41层在左翼二采准备面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人,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矿调度接到报告,立即通知矿领导,汇报局调度,召邀矿山救护队支援,并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七星、新安两个救护小队于9时50分入井进行侦察,发现下巷有7人遇难,工作面上壁龛1人遇难,上巷有6人遇难,截止当日21时,井下全部遇难人员升到井上并得到妥善安置,救灾工作全面结束。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01和204工作面贯通后,回风上山通风设施不可靠,严重漏风,导致工作面处于微风状态,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试验放炮器打火引起瓦斯爆炸。
(二)主要原因
1.安全管理松懈,安全责任制不落实。201掘进和204掘进贯通后,矿各级领导没有按照《规程》规定对巷道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实施现场指挥。风门没有专人管理,致使 -220水平风门打开,风流短路,造成准备回采工作面微风,导致瓦斯积聚。
2.瓦斯检查制度不健全,瓦检员漏岗、漏检。没有制定瓦检员密码交接制度,没有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在没有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
3.贯通后的通风系统构筑物未按设计规定材质要求安设木质调风门,而是设挡风帘,漏风严重,造成备用工作面风量不足。
4.“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混乱。瓦检员未经矿务局培训上岗作业,瓦斯日报无人检查和查看,记录混乱,通风调度水平低下,不能协调指挥生产。
5.技术管理不到位。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计划与安全措施等,矿总工程师未按规程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批,导致规程编制内容不全,无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和明确的责任制,无法指挥生产。
6.安全投入不足。全矿共有9个作业地点,仅有14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投用,全矿无瓦斯报警矿灯,“三道防线”不健全。
7.回采工作面接续紧张,导致只注重进尺,不注重安全,无规程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经常发生。
事故追查:
1.王小平,201掘进队工人,违章试验放炮器,短路打火引爆瓦斯,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李信,零点班瓦检员,脱岗、假检,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郜洪义,该矿通风区通风段长,负责通风管理工作,巷道贯通后,未按照设计规定设置风门,也未及时调整测定备用工作面风量,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李树昌,掘进区技术副区长,主管掘进技术和队组施工安排工作,在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的情况下,盲目安排队组入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5.杨金龙,瓦斯段段长,对井下瓦斯管理和瓦斯检查工作失控、管理混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安排瓦检员做假检查记录,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6.陈若健,通风区技术副区长,对调整通风系统设计内容不全,缺少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赵德君,通风区区长,负责该矿“一通三防”工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混乱,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8.李世毅,采煤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混乱,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9.赵景臣,矿总工程师,主管全矿技术工作,技术管理工作不力,未按照规定组织审查贯通设计和配风设计,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0.李振江,矿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11.康万余,双鸭山矿务局副总工程师,主管全局“一通三防”工作,对该矿“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陈启文,双鸭山矿务局总工程师,是全局技术和“一通三防”工作总负责人,对该矿通风、瓦斯管理工作薄弱、“一通三防”责任制不落实、通风系统不可靠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马绍民,双鸭山矿务局副局长,负责全局生产管理工作,对该矿生产接续紧张、抢生产准备进度、忽视安全管理等问题检查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张成祥,双鸭山矿务局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党员和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建议由其所在各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党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