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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 新疆一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2死1伤

2015.05.13 10:053398

事故概况:

2013年12月13日1时25分(北京时间,下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94.06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国务委员郭声琨、杨晶、王勇等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同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同志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同志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救援工作。

事故原因:

煤矿违规实施架间放炮引燃综放面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并形成了瓦斯爆炸;冲击波沿运输顺槽、+1561m运输平巷传播途中,联络巷、探巷内积聚的瓦斯以及运输顺槽、+1561m运输平巷扬起的煤尘参与爆炸,形成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追查:

罗伦斌,综采队副队长,事故当班B4-03工作面跟班队领导。违章指挥,违规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1.折社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任命的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参与井下安全管理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七条;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人劳动时间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未为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配备专职技术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5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问题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折社田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2.孔凡宇,中共党员,煤矿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决策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5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孔凡宇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建议开除其党籍。

3.杨继海,中共党员,煤矿总工(享受副总经理待遇),主管煤矿安全技术等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未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指使下属弄虚作假,掩盖高程数据、放炮地点等违规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组织审查的《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开除其党籍。

4.杜文亮,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方式,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实施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5.李增田,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煤矿全面工作,负有井下安全检查职责,无安全资格证。参与决策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在未经县煤炭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与领导组织违规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经县煤炭局审批,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事故当班无矿领导带班,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劳动组织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高长锁,调度室主任,事故当班矿带班领导。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7.李成龙,生产技术科科长。编制的《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和“B4-03综采放顶煤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参与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违反监管指令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加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邓海,综采队队长,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章指挥,参与组织实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采空区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下组织回采工作,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9.王德志,白杨沟煤矿生产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未达到预期效果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爆破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0.范永堂,安全副矿长。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采煤工作面放顶煤、架间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一条;放炮不使用水炮泥,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八条;放炮距离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1.唐文弟,通风副总工程师,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对于煤矿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放顶煤工作面未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2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14万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2.彭军,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决策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七条;违反监管指令,参与违规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9996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建议给予党内留党察看。

13.李优,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科科长,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知煤矿采用明令禁止的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未加制止,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弄虚作假,在图纸上编造数据,掩盖B4-03工作面开切眼实际高程,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条;对于煤矿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放煤工艺无章可循、在顶板未冒落的情况下将顶煤放尽形成易于瓦斯积聚的空间、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等,没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分别裁量:对违反该条第(一)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二)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三)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六)项处9999元罚款,对违反该条第(七)项处9999元罚款。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合并处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49995元罚款。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14.雷华章,安全科科长,分管培训工作。长期不在岗,未能完全履职。对于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违规采用架间打眼放炮存在的隐患,没有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第(七)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建议对下列人员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1.章立波,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负责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对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业务工作不力;县煤炭局对于白杨沟煤矿在整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缺失,对设计初审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谢东,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规组织生产,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处理不力,领导安全监管办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郭晓飞,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不到位,组织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和煤矿安全大排查不落实,未对停产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对煤矿在安全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放顶、回采作业等问题检查处理不力,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王斌,中共党员,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负责全局党务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力,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工作措施不得力,对干部履职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所属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阿达力,中共党员,呼图壁县副县长,负责煤炭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扎实,治理和防范重大煤矿事故隐患不力,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监管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拥军,中共呼图壁县县委副书记、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曾春雷,中共呼图壁县县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领导督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王冬生,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审查煤矿采煤方法时,未提出有关瓦斯防治的相关建议及措施,未及时安排对停产矿井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治理双闭环管理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问题失察,指导检查安全监管部门业务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陈勇,中共党员,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组织领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设计审批把关不严,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和治理排查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汪顺祥,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事故发生后已被免职)。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部署的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贺永君,中共党员,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分局副局长,负责昌吉州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煤矿违法违规作业等问题监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2.要建军,中共党员,昌吉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昌吉州副州长、准东开发区书记,分管煤炭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州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督促、指导州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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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8 3462
2010年3月3日 湖南永州沙井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造成7人死亡
2015.03.02 2550
到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