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4年1月16日15时10分左右,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水车坝村黄门垭采石场三号作业面发生垮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4.44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监发[2006]2号),铜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103地质队;德江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黄门垭采石场“1·16”较大垮塌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专家组鉴定:业主未按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分级台阶”式开采,在前缘形成高陡边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地形地貌条件。在矿区采场作业面形成高30-35米的切方边坡,坡向130°,而岩层产状为142∠36,岩层倾向为142,为顺向坡,有利于松散岩体的滑塌。
2.地层岩性及构造条件。采区地层为奥陶系下统桐梓组中-厚层灰岩、白云质灰岩。其中产状为316∠77,39∠82的两组节理较发育,造成岩石总体较破碎,有利于松散岩体的滑塌。特别是在作业面上发育有一条产状为340∠60的断层,形成破碎带宽0.5-1.2米通过作业面附近,是造成本次松散体大规模坍塌的重要原因。
3.极端气候影响。区内受强降雨或枯季影响,特别是自然降雨时,地表水沿节理裂隙渗入,增加浙水压力,从而使本来已比较发育的节理裂隙宽度有所增加,为引发垮塌提供了有利条件。
4.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业主未按开采设计方案中的“分级台阶”式开采,在前缘形成高陡边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极端气候影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追查:
1.袁洪森,男,黄门垭采石场现场主要负责人兼挖掘机驾驶员,违规指挥作业,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李江龙,男,黄门垭采石场法人,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陈世豪,男,黄门垭采石场安全员,涉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