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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2日 秦皇岛市民族学校坍塌事故 1死1伤

2015.05.15 17:344396


事故概况:

2013年5月22日中午11时30分许,秦皇岛市民族学校在拆除一陈旧平房过程中,平房房顶整体坍塌,事故造成一名学校后勤工人死亡,一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学校在积极组织救援的同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杜庄镇政府于13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县安监局在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指导救援核实情况,于14时,县安监局向市安监局报送了事故快报,同时向县政府报告了相关情况。县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有关建筑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后勤工人孙宏宇、铉春忠违章冒险作业,在发现年久失修房屋主要承重构件苇箔、椽子、檩条、柁都有缺少和严重腐烂失去承载能力问题时,未及时上报,并在明知危险情况下,仍站在屋顶作业,力图方便,未按规定(《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搭设脚手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造成房顶无有效受力支撑而坍塌,导致孙宏宇头及胸部受重物撞击挤压造成死亡,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学校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学校管理人员对房屋拆除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错误安排工作计划,放纵管理,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彻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意识不足。

(2)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拆除作业未制度相关方案,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彻底,侧重于学校学生管理隐患排查,使工人未按操作规程规定作业。

(3)学校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学校安全教育停留在工前口头教育,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并考核,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识,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冒险蛮干。

(4)学校安全检查不到位。在实施拆除等危险作业时,没有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人违章、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安全隐患,并未及时制止。

事故追查: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民族学校员工孙宏宇未接受专门教育培训并违反作业规定,在发现年久失修房屋主要承重构件苇箔、椽子、檩条、柁都有缺少和严重腐烂失去承载能力问题时,未及时上报,并在明知危险情况下,力图方便,未听取其他员工建议采取安全措施,仍站在屋顶作业且未起到监护作用,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及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拆除作业,导致其随房顶坍塌坠落,造成死亡,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民族学校工程维修部主管铉春利负责此次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严格,未严格要求工人按规程操作;安全检查不彻底,施工过程中未能亲临现场检查,对工人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未搭设脚手架、冒险违章作业行为未能有效及时制止,对该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3、民族学校专职安全干事牛君,负责全校的安全工作。作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开展新职工“三级教育”工作,没有及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资质能力进行教育监督检查,对该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4、民族学校办公室副主任高金芳,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后勤安全管理工作,对自身安全职责不清晰,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入场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赴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对该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5、民族学校校长助理兼任办公室主任罗雄,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各项管理等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学校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并及时检查消除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对该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6、民族学校校长倪敏达,男,汉族,43岁,协助法人(董事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彻底,教育培训开展不规范;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和各种安全事故隐患,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7、民族学校法人代表俞芳,女,汉族,37岁,身份证号(略)。作为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1260*12)30%的罚款计4536元。

对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倪敏达、罗雄、高金芳、牛君、铉春利建议民族学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5人进行处理。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民族学校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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