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4年7月18日,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正在进行五层楼面混凝土浇筑施工。模板支撑架坍塌事故发生时,正在五层楼面上作业的11名员工中的6名员工,随坍塌的混凝土、钢筋、模板和支架下落,造成伤亡。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该工程所在地的邯山区委、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赶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救援力量,经过全力抢救,到7月18日15时30分将被围困的6人全部救出并先后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确认已死亡2人,另1人经抢救无效后于7月19日5时10分死亡,其余3人正在接受治疗中。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要求。具体为:
1、高大模板支撑架四周立面无设置竖向剪刀撑、扫地杆处无设置水平剪刀撑、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未增加“之”字斜撑,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6.2.4第5项“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及《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9.3“当支撑高度超过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的支撑架,扫地杆的设置层应设置水平剪刀撑”之规定。
2、部分相邻立杆对接的接头在同步内设置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6.2.4第3项“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之规定。
3、步距、立杆间距偏大(技术交底:立杆顺梁底0.6m×0.8m,水平杆间距1.5m一道交叉布置。现场随机抽样实测:模板支撑架立杆东西方向0.85m、0.92m、0.89m,南北方向0.97m、0.75m、0.94m,水平杆间距1.5m 、1.7m、1.6m)。
鉴于上述支撑架搭设情况,在现场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高支架模板支撑体系立杆局部荷载超过允许承载力,致使模板支撑体系整体失稳,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法定发包的条件下,将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违法发包。
2、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进行有效监理。
3、建设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的施工队伍属于拼凑而成,施工人员无职业资格证书或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既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论证,也未按规定组织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对6-9 /E-G轴区域高大厅堂模板支撑架进行专项验收。
4、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5.1.2第3项“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之规定。
5、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认真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2011[143]号文),致使该建设项目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直到发生事故时依然存在,未得到有效制止,履职不到位。
事故追查: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叶书庆,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施工实际组织者。在施工中未按照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编制《高大模板支撑架专项施工方案》,而是擅自套用从电脑(网络)中下载的模板支护方案,且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就招用无相应资质的农民工组成架子工班搭设高大模板支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栗海涛,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经理,项目垫资人。不具备建设资质违规承揽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建设项目。安全意识淡薄,对工程建设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3、刘海生,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聚•凯旋城综合楼工程部负责人,负责工程部全面工作。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建设项目疏于管理,未履职尽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4、高建华,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工程开发与施工。在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建设中,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违规组织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其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5、尹俊生,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区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未全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进行过查处,但是自身没有进行过检查、报告和制止,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李存友,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区分局副主任科员,分管执法大队工作。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未全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进行过查处,但是自身没有进行过检查、报告和制止,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该项目一直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段洪生,邯郸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规划大队二中队长。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部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进行过检查,但在调查中既未向市国土局发出协查通知书,也未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将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所占地块认定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属本部门监管,调查事实不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刘文军,邯郸市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规划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规划二中队工作。对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部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进行过检查,但在调查中未向市国土局发出协查通知书,也未核实相关情况下,将万聚•凯旋城综合楼项目所占地块认定为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属本部门监管,调查事实不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9、崔满昌,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处罚,计3万元。
(五)建议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49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