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坍塌事故
事故概况:
2014年3月27日16时10分左右,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在建的2号厂房发生墙体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事故处理:
正在事故现场2号厂房附近办公室的项目负责人刘大平听到响声,急忙走出办公室查看情况,此时2号厂房北墙已整体向北坍塌,刘大平立即组织附近工人进行抢救,边施救边拨打119报警,现场员工也分别拨打了120、110报警。16时25分左右,119、120、110先后赶到,将伤亡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将事故发生情况向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规范(GB50203-2011)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2号厂房北墙墙体在风力作用下失稳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单位施工;未能认真履行质量监控职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
2.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具备该工程的施工主体责任能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作业人员无有效的岗位考核合格证书;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施工工艺变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作业区和生活区未按规定分开设置,致使非生产人员受到伤害。
3.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部门未能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
4.事故当天下午(3月27日)风力五级,瞬时最大风速达到12.7米/秒(强风级别),致使砌筑质量不合格的北墙体承受的迎风力过大。
事故追查: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1.李献增,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厂房项目部瓦工班班长,负责组织所属瓦工对该厂2号厂房墙体进行砌筑,对瓦工班的砌筑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责。在施工中对墙体植筋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对墙体重要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压墙拉接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大平,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厂房项目部经理,对该项目施工负全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不具备承揽该工程的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弄虚作假,借用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违规承揽电动车厂房施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施工失察,作业区和生活区未按规定分开设置,致使非生产人员受到伤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依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3.马建奇,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施工工地甲方代表(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3月6日),负责对电动车项目的进度、安全和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进度,轻安全,对施工工地的监管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4.吴玉海,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电动车项目施工工地甲方代表(2014年3月6日至事故发生),负责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重进度,轻安全,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给予其开除处分,并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5.李爱坡,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副处长(主持该处工作)。对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厂房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虽进行过检查并下发了停工通知,但没有进行后续检查和移交,致使该项目非法建设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且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并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6.潘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副局长,主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对主管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管理不力,致使该处人员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7.怀节坤,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管城管执法。对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非法建设行为执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8.李秋明,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局长(行政副处级),负责建设局全面工作。履行建设行业监管职能不到位,对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力、对该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邯郸市监察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9.常书光,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副经理,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3万元。
(五)建议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河北锦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单位,且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6万元罚款。
2.邯郸市佳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律意识淡薄,违反规定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程序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报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六)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9月出台《邯郸经济开发区“项目提速·百日会战”责任分包一览表》(邯经管[2013]36号)文件,该文件对分包项目单位只提出了建设进度要求,没有对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要求,安全管理松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没有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从组织机构、人员配套上没有考虑安全生产事故的极端危害;近几年来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不止一次出现建筑施工责任事故,没有引起开发区主要领导的重视。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对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建议责成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邯郸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