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3年7月7日4时10分,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1号发电机组除灰系统灰渣仓发生垮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值长刘艳卫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副总工程师李顺生报告,并下令将渣仓设备停电,停止渣仓放灰用水,隔离压缩空气。同时,公司值班人员宋涛立即向119和120求援,并向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和河北省大唐分公司报告;4时30 分,值长刘艳卫令1号机开始降负荷,开启事故排渣门降床压;6时35分,1号炉负荷50MW,主汽压2.8MPa,主汽温444℃,床温556℃,1号炉手动BT;6时46分,1号机211开关与系统解列。
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晓安、袁伟等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总经理李志平在北京学习),了解事故情况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本公司抢险队员与武安市消防、医疗救援队伍共同开展救援。
邯郸市安全监管局有关领导和大唐河北公司主管领导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救援指挥领导小组,靠前指挥。一是确定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救援工作;二是做好防止次生伤害发生的预防措施;三是将垮塌的灰渣仓与生产系统隔离,清除高空以及地面危险物体后,采用人力、起重设备、电焊气焊等多种措施,清除救援通道障碍物。22时14分,被困人员救出。被困人员经医疗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垮塌的1号炉灰渣仓构架设计未按建设单位对灰渣仓构架须按1.6T/M3 的要求进行荷载计算,而是按照0.9T/M3计算(对事故后灰渣仓剩余灰渣比重进行实测为1.474T/M3),且灰渣仓设计仅是按照恒荷载计算,未考虑动载和地震因素及安全系数,导致灰渣仓钢结构承载力严重不足,满足不了实际需要,致使灰渣仓钢结构支撑系统在灰渣仓料位达到17.11米时失稳、垮塌(灰渣仓料位高料位报警值为18.5米)。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灰渣仓钢结构在工厂制作中一是违反《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下料、组装的尺寸偏差小于设计和规范要求(允许偏差为±3mm)。由于现场无法接近A-2立柱,对相邻的A-1柱实际测量立柱的横截面实际为538mm×491mm,设计为540mm×495mm(见图纸号THZ12-02);二是违反《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2要求。立柱焊角设计为10mm,实际为8.63mm(允许偏差为0-3.0mm),导致焊缝承载力下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建设监理合同》,对灰渣仓竣工图纸进行审查、组织设备到场检查,及时发现灰渣仓设计和制造缺陷,监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 建设单位对设备制造、监理等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事故追查: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钱庆宏,群众,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部长兼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项目部全面工作。对项目部管理不到位,致使公司未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制造灰渣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处罚,计3万元。并由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撤职处分。
2.杨金伟,群众,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管理不到位,致使公司产品不符合客户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并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3. 郭泽友, 中共党员,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负责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项目部全面工作。在对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发电建设项目监理中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处罚,计2万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4.吴振兵,中共党员,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负责项目建设期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对设备制造、监理等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5.王爱栋,中共党员,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锅炉专业主管,负责项目建设期的除尘、输渣、脱硫工作。对设备制造、监理等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建议由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6.对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无锡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制造灰渣仓,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给予其14.9万元的处罚。
2. 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项目部大唐武安发电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第29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邯郸市安全监管局对其给予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