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4年9月23日17时左右,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竖炉车间发生一起电除尘器积灰仓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2.89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救援,并逐级报告至滦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滦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救援。至23时左右,救援结束,三名被埋工人全部救出,并被立即送往滦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三人相继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专家组调查和分析计算,电除尘器使用过程中,积灰仓料位计工作正常,未发生积灰仓内积灰超过高料位的情况,放灰频次符合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河北宣化环保设备集团公司2007年11月承揽并于2007年12月完成安装的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电除尘器积灰仓施工质量存在缺陷,积灰仓上边缘与上部金属承重梁焊接存在明显缺陷,积灰仓支承件与支承钢梁加强筋板应该为双面满焊,实际为单面局部点焊,造成积灰仓与本体连接强度不足,积灰仓承载力不够;电除尘器经多年使用,积灰仓在长期负重情况下,焊接部位脱焊区域逐渐增多,积灰仓承重能力逐渐下降,最终导致2#积灰仓坍塌。
(二)间接原因。
1.竖炉电除尘器积灰仓重力支承件焊接在三层承重梁上,在积灰仓体外壁敷设保温层后,支承件的焊接部位就属隐蔽工程;电除尘器内部电场极板安装完成后,积灰仓钢板上沿与支承钢梁上面焊接部位亦属隐蔽工程,日常岗位点检、安全检查无法发现,存在的质量缺陷无法查出并及时消缺。
2.竖炉电除尘器于2008年4月建成投产,在6年多的使用过程中,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未制定电除尘器维护检修规程及隐患排查制度,致使设备维护检修及隐患排查无章可循,未对该设备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检修及维护保养,未能及时发现积灰仓焊接质量缺陷及脱焊的问题,导致电除尘器长期带病作业,隐患无法及时消除。
3.竖炉电除尘器安装施工过程中,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规定,未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工程监理。竖炉电除尘器安装过程中,各分部工程验收不细致、不到位,对工程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未能及时发现并消缺。
事故追查:
(一)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苗贺玉,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机修车间主任,负责机修车间全面工作,负责烧结厂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全面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5400元经济处罚。
2.原忠校,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副厂长,负责烧结厂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3.赵德平,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厂厂长,负责烧结厂全面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18000元经济处罚。
4.许勤学,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设备动力处副处长,负责公司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5000元经济处罚。
5.赵忠举,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设备动力处处长,负责公司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
6.刘刚,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环保等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20000元经济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7.韩乃文,男,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2.89万元。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设备检修、维护、保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20万元的经济处罚。
2.宣化县汇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北宣化环保设备集团公司)在安装电除尘器过程中施工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积灰仓与本体连接强度不足,积灰仓承载力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宣化县汇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