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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9日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27死1伤

2015.07.03 09:435913

事故经过:

2014年8月18日20时40分,生产副矿长殷学林、总工程师沈道德主持召开夜班调度会。随后,掘进副矿长刘庆阳到采煤队召开班前会,安排采煤队在-530mC13回煤工作面作业,一个头回煤,一个头退后8m掘进煤巷。合法区域未安排采掘作业。放炮员陶保明领取10发雷管和20卷炸药。当班共安排39人下井作业(带班矿领导韩兴先当班未下井,实际下井38人),其中:采煤队22人、运输队10人、瓦斯检查员2人。21时30分,作业人员下井。19日3时56分,-530mC13回煤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瓦斯爆炸。

(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8月19日3时56分许,第4部皮带机司机柏发福突然听到“轰隆”一声,一股烟雾冲过来,他立即撤至-450m绕道新鲜风流中,并电话向矿调度室汇报。3时58分,调度室接报告后,立即报告矿领导。4时50分,安全副矿长韩兴先电话报告矿长于清泉;在外地的于清泉于4时58分电话向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报告;同时,东方煤矿调度室调度员方玉年电话向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报告。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及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接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19日6时25分,淮南市政府、安徽省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省、市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调集淮南矿业集团救护大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经自救和救援,11人(含1名受伤的瓦斯检查员)安全升井;至8月26日0时50分,井下事故区域外围的6名遇难人员升井。

因事故区域巷道断面狭小、垮落严重,设备、材料阻塞巷道,瓦斯浓度一直在1%左右,且时常有煤炮声,救援工作十分困难。9月1日,淮南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对抢险救援专家组提交的《东方煤矿“8·19”爆炸事故井下职工生存状况评估报告》和《东方煤矿“8·19”爆炸事故救援情况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决定将现场救援工作转为遇难人员遗体搜寻。9月3日,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保证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将整体工作转入遇难人员遗体搜寻阶段。同时,聘请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研究员孙东玲等5位专家对事故现场条件进行评估。9月20日,专家组提交《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瓦斯爆炸事故现场条件评估及搜寻工作意见》,鉴于被困人员已无生还的可能,而后续的巷道恢复和搜寻工作期间具有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风险,专家组建议停止事故遇难人员搜寻,做好善后工作。9月22日,淮南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对专家组评估意见进行了研究,决定终止遇难人员搜寻。10月8日,淮南市政府决定对东方煤矿闭坑封井,至10月12日井口密闭结束,21名遇难人员遗体遗留井下。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区域煤层瓦斯含量高,没有进行瓦斯抽采;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以掘代采”的采煤方法;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瓦斯积聚。违章放炮产生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 东方煤矿

(1)非法越界开采。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事故发生,该矿非法越界开采时间长达近4年,开采C13煤层面积约0.27Km2,开采煤量20余万吨。

(2)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下达后,除7月8日~10日因排除提升绞车故障没有生产外,其他时间均正常生产。

(3)蓄意隐瞒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通过开掘暗道,采取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以及遮挡绞车天轮、及时转运非法生产的煤炭、设置暗哨等手段逃避监管。

(4)越界区域现场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①通风管理混乱。-530mC13回煤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循环风,且随意停开。

②瓦斯管理混乱。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违规对瓦斯浓度实行放限管理;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经常超限,不停产、不撤人;瓦斯检查不记录,不填写瓦斯日报和台账,班中检查不汇报,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

③爆破管理混乱。未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不使用水泡泥、坐底泥;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④技术管理混乱。无设计、无规程、无措施。

⑤不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带班经常不下井,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下井。

(5)违法储存使用爆炸材料。2013年7月23日以来,该矿私自启用被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的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下达后,擅自启封封条、领取和使用爆炸材料。

2. 监管监察部门

(1)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炭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淮南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小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的通知》(淮府秘〔2011〕92号)和《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井下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国土资〔2008〕378号)要求每季度由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小煤矿测量和评价一次。经查,受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委托的安徽精益测绘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4年6月对东方煤矿应测22次,实测11次;2012年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未组织对测量结果评价。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小煤矿越界开采检查制度的通知》(淮国土资〔2009〕152号)规定:每周检查重点地区重点小煤矿(含东方煤矿)1-2次。实际上,自2009年以来仅组织4次执法检查。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国土资〔2011〕267号)要求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实际未抽查;也未对淮南市新源地质技术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年检报告与实际煤炭产量差别很大的情况调查核实。

受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委托的安徽精益测绘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4月20日、2011年7月31日和2012年3月30日三次在向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全市小煤矿井下测量情况报告》中提出“在实际测量中,现已测巷道都是小煤矿工作人员指定的,这样就有可能难以真实反映小煤矿的采掘活动,希望市国土局、安监局、煤炭管理局能派专人配合我们的井下测量工作”等问题,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未安排人员到测量现场进行监督。

(2)淮南市谢家集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

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对东方煤矿存在的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不力,对其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失察。局原总工程师收受东方煤矿贿赂,对发现的非法生产行为未制止、未报告;驻矿安全监督员对东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未制止、未上报,违规从东方煤矿领取报酬。

(3)淮南市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东方煤矿存在的假图纸、假资料、假密闭、假视频监控、假人员定位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东方煤矿拒不执行淮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汛期小煤矿停产指令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检查指导谢家集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4)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公安分局对东方煤矿爆炸材料监管不到位,个别民警涉嫌渎职。对东方煤矿2013年7月23日以来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失察;日常检查不仔细,对矿井正常生产期间每周仅从爆炸材料库领取5-6班次、夜班长期未领取、未出现爆炸材料退库等现象失察。7月4日治安大队民警对东方煤矿爆炸材料库进行封存时,未到库房现场清点剩余炸药、雷管数量并封存,而是安排矿方人员到库房清点、贴封条;8月3日治安大队民警在接受东方煤矿吃请时,擅自允许矿井私自启封使用封存的爆炸材料。

(5)淮南市公安局执行民用爆炸材料管理规定不到位。 对谢家集区公安分局监督不力,对东方煤矿使用非法爆炸材料存储点失察;对东方煤矿新建爆炸材料库验收和核发许可证把关不严。

(6)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皖南监察分局对淮南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

3. 地方党委、政府

(1)淮南市谢家集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失察;2014年1月至4月,区煤炭管理局(安监局)原领导班子因受贿被采取司法措施后未按规定及时配备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

(2)淮南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有效监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谢家集区政府落实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防范措施:

(一)扎实推进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及煤矿停产期间的责任,重点打击证照不全或过期、非法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或图实不符及超能力组织生产、建设的行为。要健全资源监管、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炭行业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并及时研究解决,形成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合力;督促各职能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切实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 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公安、税务、供电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煤矿监管工作机制和执法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对煤炭资源开采的执法监察制度,建立打击煤矿非法盗采举报奖励制度,并在井口公布矿井的开采范围、开采煤层、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开采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给予重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派驻煤矿的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爆炸材料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储存和使用爆炸材料的行为,并联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矿井的实际生产能力量化煤矿爆炸材料的需用量。供电部门要对煤矿停产期间的供电负荷进行校核,采取只维持矿井通风、排水等保安负荷的限电措施。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实际产能的监控,掌握煤矿实际产量。

(三)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和皖政办〔2014〕10号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小煤矿,明确关闭矿井目标及监管、保障措施,从源头上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瓦斯治理“十条禁令”;自觉做到不超层越界开采,合理采掘布局,严格瓦斯管理,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加强爆炸材料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爆炸材料领退、保管等制度和井下爆破作业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技术管理,加强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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