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那么,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呢?
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企业急需招工,而部分未成年工求职心切,于是便草草入了职。事实上,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佰佰安全网来说说与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未成年工?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为何未成年工需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部于1995年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根据该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应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5)用人单位如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遭特殊劳动保护侵权如何维权?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未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器具等。
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今未成年工法律意识淡薄。硕大一个工厂,每天忍受着高强度的工作,虽然怨声载道,但是没有一个人知道《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他们除了知道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外,甚至连自己的工时是按哪种方式计算都不知道,更何谈维权。维权,至少我们要先知道自己的哪部分权利受到了侵害。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手段加以维权。
(一)调解。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自愿的基础上,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单位的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发生后,未成年工可以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调解不成的,未成年工可以申请仲裁。
(二)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第二个环节。我国的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成年工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径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提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必须履行。未成年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未成年工可以凭借仲裁裁决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予以执行。
(三)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第一,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第二,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在规定期限内起诉;
第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佰佰安全网提示:未成年人在从事劳动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意识,对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的劳动任务予以拒绝。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