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生意上的“弟兄”,你打钱过来,我汇款过去。当两人吵翻后,为了要回自己700多万的“投资欠款”,老张伪造了一份“投资协议款”。
前两天,在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法庭上,老张悔不当初,这已经不是一个欠款纠纷案了,而是以老张为被告,检察官起诉老张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官说此案侵害的客体是法院的司法秩序。
类似被起诉虚假诉讼的案例还不少,被告都说“没想到”。
为了要回700万,老张伪造了一张投资协议
2014年底,张某与李某以及李某为实际控制人的某担保公司开始从事存贷汇票生意,双方多有资金往来。
后来,张某李某吵翻了,按照张某现在在法庭上的说法,“认识了不诚信的人,被赶出了公司”。
按照张某的说法,他还有700多万元在李某手中,但是当初两人并没有明晰的资金往来协议。
怎么办?有了第一个官司,张某拿出一份和担保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要求担保公司返还“投资款”800万元及分红7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担保公司返还张某744万元。后双方均上诉。
作为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李某坚持,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份“投资协议书”。
二审中,剧情出现大逆转,有人作证,“投资协议书”是伪造的,是张某找担保公司某员工偷盖公章伪造出来的。
现在不是欠款问题,而是侵害了司法秩序
因为伪造关键证据,原本的民事官司被搁置,老张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开庭,老张成了“虚假诉讼罪”的嫌疑人。
老张的辩护律师说,744万元款项是事实,并未捏造。而李某作为杭州某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该公司实际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人只是将与李某的个人债务转嫁为对该公司的投资款,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客观要件不成立,张某也并未对社会造成损害,应当从轻处罚。
检察官说,此案侵害的客体是法院的司法秩序。被告人张某与李某之间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很难确认744万元欠款是否确实存在。
但是此前一审法院围绕被告人伪造的“投资协议书”作出民事判决。“投资协议书”为关键证据,妨害了司法秩序,影响法院的公正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故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如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应如实向法庭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认为,辩护人提交的大量双方经济往来的证据是次要的,并不影响其伪造“投资协议书”的事实。
庭上,老张最后说,在做生意上吃亏后,没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做假去起诉,现在想来真是下下策。
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借款5万借条10万,债主反而被起诉
赵某某开有公司,接点买卖、租赁的生意,偶尔也放点贷,平时拉乔某某帮点忙催债。
2017年12月,在朋友李某介绍下,他借给周某某5万元,可两人打的借条上却白纸黑字写着10万元。借钱的时候,乔某某、李某也都在场,对实借金额和借条金额也都知晓。
借款到期了,而借钱的人却没了踪影。
赵某某急了,于是他、乔某某、李某三人,拿着借条,持着高音喇叭,找上了周某某的家。
这次要债没成,赵某某、乔某某又上门两趟。一次,他们用链条锁锁上了周某某的家门,还有一次,他们与周某某家人起了争执,双方还动起了手。
5万元的债还是没追回来。
2018年1月,赵某某将周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还的是10万元的借款。
2018年3月,赵某某撤诉。
同年,赵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乔某某、李某以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庭上,赵某某承认虚假诉讼的事实,他说“我其实想追回的是5万块本金”。上诉10万元是按照借条上的数额来。
公诉人称,赵某某辩称“只想追回5万元”和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矛盾,所以,虽然赵某某对虚假诉讼的部分主动投案,但对敲诈勒索部分不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表示,该案不作主从犯的区分。三人在事中有一定的分工,三人的作用是相当的。
赵某某、乔某某、李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金额较大、触犯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两罪并罚。
案件也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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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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