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塘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飞车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熊某、李某某因骑摩托车抢夺他人金项链,被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2018年7月,熊某伙同李某某预谋至湖南实行抢夺,二人驾驶摩托车从广东韶关一路行至湖南,途经郴州、株洲最后窜至湘潭,当行驶到岳塘区万福街创新汽修厂门口时,二人将目标锁定在了脖子上佩戴金项链的被害人何某某身上。李某某骑车靠近何某某乘坐的电动车,熊某则伸手抢夺何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电动车上的何某某、万某某因此摔倒,万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佰佰安全网提醒: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行为,一般两人同骑一辆摩托车结伙作案,而抢夺的对象一般都是走路或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的行人。广大市民在路上行走或骑车时,尽量靠近路边内侧,不将贵重物品外露,尤其夜间不要孤身穿越僻静、地形复杂、治安状况差的路段,如遭遇飞车抢夺,一定要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不要与歹徒硬拉,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尽量记住歹徒的特征或车牌号等车辆情况。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