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9 日,记者从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该队查处的一名乘坐电动助力车的男子曹某,就是因为明知道朋友已经严重醉酒,还借出车辆继而发生事故;虽然受伤的是自己,但仍被法院一审判决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1 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
把车借给醉酒朋友出了事
2017 年10 月28 日深夜,赣州市民曹某与多日未见的好友谢某小聚。聚会中,哥俩畅所欲言把酒言欢,不仅喝了啤酒,而且还饮用了少量白酒。
畅饮之后,打算回家的曹某、谢某二人在明知道自己已经是“ 酒后” 状态下,还是打算自行驾(乘)车回家。考虑到谢某离家较远,曹某决定将自己开来的这辆两轮电动助力车让对方驾驶,自己则乘坐在助力车后座上由谢某把他先送回家。
结果,醉醺醺的曹某、谢某二人在驾乘两轮电动车回家途中,不仅骑上了机动车道,还不慎与另辆过路的小轿车发生剐蹭,导致两人连人带车栽倒在地,身体均多处受伤。
“ 小车司机报警之后,曹某、谢某二人还一直逼问对方司机索要医药赔偿;出警民警发现他们一身酒气之后,立即强制带离,要求谢某作酒精血检。” 赣州交警支队事故中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当时事故现场显示,小车系正常驾驶;而且助动车驾驶员谢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按照事故处理程序,交警立即将谢某送往附近医院抽血,将其血样送至司法鉴定机构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
最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显示,助力车驾驶员谢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1.90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 法定醉驾标准,证实谢某发生事故时处于“ 醉酒” 状态。而交警通过对其事故电动车检测,也发现他们当时骑乘的这辆两轮电动车是“ 超标” 车,按相关法律法规应以机动车论处。
酒后借车被判拘役1 个月
鉴于谢某醉驾超标助动车并引发事故,造成谢某本人轻伤一级、曹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赣州交警将助力车驾驶员谢某以涉嫌“ 危险驾驶” 移送检方起诉。
案件办理中, 该案承办检察官认为,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适用于机动车的驾驶员,如果乘车人或者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授意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只要驾驶员达到了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本案中,曹某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在明知谢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授意谢某驾驶车辆,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与谢某在危险驾驶行为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为此,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在审查谢某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针对这一情形,依法作出了追加起诉借车人曹某的决定。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近日,南康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査起诉,支持了检方指控,一审认定驾车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借车及乘车人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明知对方醉酒还借车太危险
判决生效后,曹某觉得有些委屈;他认为,自己当时虽然喝了酒却并没有开车,怎么也会因为危险驾驶被判刑呢?
对此,交警提醒广大驾乘人员,下列三种情况很可能就构成危险驾驶“ 共同犯罪”: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换句话说,危险驾驶罪并非仅适用于机动车的驾驶员。如果乘车人或者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授意他人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出借给饮酒的人,只要驾驶员达到了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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