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微信聊天时收到朋友发的不雅视频,焦作一女子张某心生不满,遂伙同他人借机敲诈勒索。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张某、侯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至贰仟元。
2018年1月底,刘某在与张某微信聊天时,将自己的不雅视频发给张某,并向张某索要不雅视频。张某收到视频后非常生气,与侯某商量后决定以此为由向刘某敲诈钱财,之后侯某又联系了王某。
2月5日19时许,张某伙同侯某、王某驾驶侯某的轿车以吃饭为由将刘某带走,侯某多次以刘某对张某性骚扰为由,威胁刘某要报警,要在村里公开此事让刘某丢人,不给钱就不让刘某家好好过年等。最终刘某共计支付20500元,并向侯某出具一张30000元的欠条。其中,张某分得10000元、侯某分得10000元、王某分得500元。
几天之后,当侯某再次向自己要钱时,刘某报警。案发后,侯某退赃4500元,王某退赃500元。
马村法院认为,张某、侯某、王某三人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挟,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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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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