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晚,舞阳县交警大队各中队执勤民警根据大队安排部署在辖区内开展酒驾查处行动,20时47分许,一男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舞阳县侯集镇侯苏路自南向北迎面向民警驶来。这么明显的交通违法立即被民警拦下,并示意该男子靠路边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刚一靠近他,一股浓烈的酒气扑面而来,民警随即利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进行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史俊某体内酒精含量142mg/100ml。
后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当史俊某得知自己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时,满脸的悔意,称“明知酒后不能开车,我还是抱侥幸心理一意孤行,这下不光是丢人了”。
据史俊某交代,自己当天晚上从侯集街上拉完弦子后,一个人便找了个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喝了几两白酒,吃完饭后,自持酒量较大,认为喝了几两白酒对其驾车不足为虑,便将安全和法律法规抛之脑后,于是便酒后、无证驾驶着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返回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史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史俊某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史俊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对史俊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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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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