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脊、山坡上安装钢丝猎套猎捕野生动物,发现一只黑熊被套住并已死亡后,刘某某将黑熊尸体扛回家,肢解时被公安机关发现,一审获刑2年,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装钢丝猎套猎捕黑熊 扛回家肢解时被查获
2017年12月26日,陕西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牛保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走访时发现,刘某某在家里对黑熊尸体进行肢解。民警遂将刘某某带到派出所盘问。盘问期间,刘某某供述了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
一审认定,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利用上山采药的机会,于2016年11月进入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蔓沟林区黄泥包山梁,沿野生动物行走路线,分别在山脊、山坡安装了猎捕野生动物的钢丝猎套。2017年12月26日,其发现安装的钢丝猎套猎捕了一只野生动物黑熊,即将黑熊尸体扛回家中,进行肢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某供述,2017年农历5月期间,为阻止野生动物毁坏庄稼,其在自家耕地附近的蔓沟长坪山林也安装了钢丝猎套。同年农历7月前后,其猎捕到野生动物小麂和猪獾各一只,并将之剥皮、肢解后部分被食用,部分储藏在家中。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涉案野生动物及残肢进行种属和保护级别鉴别,鉴定结论为:样本一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样本二、样本四分别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猪獾。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黑熊及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猪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审判刑2年罚金8000元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6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作案工具钢丝猎套32根,尖刀一把,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提出并非故意猎杀黑熊、存在自首情节等不予认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综合考虑了上诉人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情节,量刑适当。今年9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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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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