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一名男子冒充记者,以“曝光”工厂污染环境行为为由勒索钱财。该案经繁峙县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依法审结。被告人仝某犯敲诈勒索罪,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1月1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进行了通报。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仝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从忻州驶往繁峙县城,欲向单位或企业推行政府法制杂志社2018年的杂志未果。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仝某驾车前往繁峙县繁峙西高速路口时,恰巧看到一球团厂烟囱冒黑烟,并以此为由向该企业索取3000元的费用,以此来抹去此事的报道。最终经双发洽谈,以2000元的价格结束此事,在被告人拿钱离开现场后,魏某随机报警,并被繁峙县公安局抓获。
繁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工作者,采取收集反面资料,向媒体报道、曝光要挟的方式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仝某主动退出赃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仝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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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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