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被告人郭某、宋某、范某在协助怀安县柴沟堡镇政府从事退耕还林工作时,分别利用各自担任第十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会计的职务便利,共同协商将村委会公开拍卖剩余的耕地私自承包,并冒用亲属名义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共计271540元。其中被告人郭某冒用其亲属名义退耕还林106亩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135680元;被告人宋某冒用其亲属名义退耕还林56.14亩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71860元;被告人范某冒用其亲属名义退耕还林50亩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64000元。
三被告人冒用亲属名义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范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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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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