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路派出所果断处置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某。
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27日晚上22时22分,长春路派出所接报警称,寨南路某汽车服务中心附近有民警暴力执法。接警后,长春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当警车行至寨南路丽新路口时,民警发现路边几名保安正在追赶一名男子,随即下车处置。经了解,男子李某当晚醉酒后回家,在进入所居住的小区时将门口升降杆损坏,并对一名保安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在被小区保安追赶过程中,李某报警谎称有“民警”对其暴力执法。
随后,当事双方被带到长春路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期间,李某态度恶劣、极不配合,在警车内大喊大叫,并将警车车玻璃损坏。民警制止其行为时,李某撕拽、殴打出警人员,造成出警人员面部受伤。到达派出所后,李某拒不下车,在劝说、警告无效后,民警强制将其带至案件侦办大队。
经查,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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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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