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一男子驾驶“本田飞度”车和一黑色“宝马”车在会车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多人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宝马车主被打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宿州市两级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张某驾驶“本田飞度”车行驶至砀山县砀城镇喜牛KTV门前时,看到一辆黑色宝马车停在路边。因为路比较窄两辆车不易通行。张某与宝马车驾驶员蒋某发生争执。后被蒋某朋友击打面部,随后张某下车与其理论,再次遭到对方人员围殴,张某及其同行人员6人与对方人员8人相互厮打。打斗中,张亚某一拳打在蒋某头部至其颅脑损伤,后经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会车与被害人蒋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人员相互厮打。打斗中,张某一方人员张亚某用拳头击打蒋某头部,致蒋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等人参与双方打斗,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张某等人及蒋某的同伴均做出刑事处罚。张亚某因犯有其他罪名另案处理。张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不能冷静处理与他人会车时发生的纠纷,借故滋事,引发双方人员互殴,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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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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