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疑与前女友联系 咸阳女子扎破男友大腿动脉)
因为怀疑男友与前女友还保持联系,24岁的李某与男友在深夜发生争执、厮打,并用剪刀刺了男友大腿内侧,不想这一剪刺破了动脉,导致男友不治身亡。
咸阳女孩李某与男友乔某租住在西安市黄雁村。西安中院一审认定,去年5月13日晚,李某翻看男友手机时,怀疑男友仍与其前女友联系,质问时,男友否认。二人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用床头柜上放的剪刀捅刺男友右大腿内侧,至其受伤流血。李某与房东等将乔某送到省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报警投案。经法医鉴定,乔某系右大腿腹股沟处刺创,致右股深动脉破裂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李某称,案发当晚,她翻看男友手机,发现一个熟悉的号码,且显示照片是个女性,她怀疑是其前女友,但乔某说是以前同事。为了这事,两人先争吵后动手,最终酿成悲剧。
去年12月,西安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无期徒刑,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近日,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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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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