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依法认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丁某某系安庆某港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于2017年4月份,租赁“鄂黄冈拖某某号”轮从事托运业务。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因业务需要,需驾船出行托运。其违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规定(船舶配员不得低于4人,且需二类船长1人),只安排胡某、裴某某及自己3人上船(3人均无船长资质),并安排胡某驾船。同年10月16日6时左右,当船舶行驶至望江县马当水域时,因操作不当,加上风浪过大,造成船舶倾覆自沉。在船3人全部落水,造成胡某死亡、裴某某失踪,其中丁某某获救。根据安庆海事局《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及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已赔偿被害人胡某家属各项费用6.6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船舶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失踪、船舶沉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系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丁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6.6万元,在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庭审中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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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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