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记者从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此前已经连续四次行窃被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今年58岁的被告人郭某是安徽省临泉县人,她好逸恶劳,盗窃成瘾,是一个劣迹斑斑的女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因盗窃已经四次判刑入狱的郭某理应“金盆洗手”,重新做人。然而,她出狱不久又重操旧业,实施盗窃,再一次被警方抓获。
2017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从家乡临泉县来到界首市人民医院,在三楼电梯内,她窥见怀抱婴儿的妈妈曹某上衣口袋内有现金,乘其不备快速出手,窃得人民币1500元。这个老练的女贼轻易得手后,不惊不惧,像一个幽灵在该医院区域内来回晃悠,猎取下一个目标。她来到该院四楼化验室抽血处,看到患者马某接打电话后随手将手机放入挎包内,郭某慢慢靠近马某,迅速从马某挎包内将这部价值2853元的苹果6Splus手机窃走。
在家蛰伏20多天后,郭某决定再次出山行窃。2018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来到临泉县人民医院,在化验室抽血处,当她看到多名病号拥挤在一起等待抽血化验而放松了防盗意识,认为机会来了,她将魔掌迅即伸进被害人王某挎包内,将其价值1537元的OPPO手机一部轻而易举的窃走。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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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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