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安徽省来安县独山乡、雷官镇,使用自制的毒药毒狗,并将毒死的狗偷走,共有七起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家中被搜查出疑似毒狗的药物含有氰离子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均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对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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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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