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被害人在外“偷腥”的隐私,持续发送恐吓信息,敲诈勒索50万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朱某和张某分别获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和4年6个月、处罚金4万元。
去年4月20日,李某收到了一条敲诈短信:“刚刚打通你女友的电话,王芳芳、李萌萌、江梦琪这几个人不陌生吧?想必你也明白了,准备50万,弟兄们观察你很久,要结束这单生意。一小时之内,转账到我们银行帐上3—5万,剩余的钱交付方式会在后天,也就是4月22日,通知你。李先生,60分钟后见不到你的诚意,你太太的手机就会响,江梦琪快生了吧,你若惊官我们奉陪,只求此事到此为止。”
短信提及的王芳芳、李萌萌和江梦琪3人分别是李某的妻子、女儿和怀孕的情人。李某惊出一身冷汗,当晚向对方指定账户中打去了3万元。
4月23日,李某再次收到勒索信息,要求他在3点前,汇款7万元,余款在下午4点前送到指定地点。李某考虑再三,终于报警,并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了解自己婚外女友怀孕事情的仅公司几个离职员工和自己的司机。
警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发现,涉案手机曾经使用过另一个号码,经过比对,发现这个手机号正是李某提到的驾驶员朱某所持有,而涉案手机的使用者张某也进入了警方视线。
在此期间,李某迫于压力,又分3次给对方打款7万、10万和15万元。前后4次共计35万元。
到案后,朱某一再沉默抗拒,保持零口供。张某则将朱某如何预谋策划、许诺自己辛苦费、然后编写勒索短信经由自己手转发给被害人、自己从旁协助的犯罪过程交代无遗。
检察官最终认定朱某指使张某向被害人李某持续发送内容含有曝光其个人隐私、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的恐吓威胁短信息。作案过程中,朱某向张某提供了作案使用的手机和银行卡,并逼迫受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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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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