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为了老年人晚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生活,子女也应该尽相应的赡养义务。
子女小时,父母养子女,父母老时,子女养父母,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北京有位杨先生,在儿子不满两岁的时候,就与妻子离婚,儿子抚养权判归女方。杨先生与其母子足足三十年未见,也从未付过赡养费,三十年之后却把自己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赡养。22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
上午9时30分庭审开始。杨先生坐在原告席,其子李某和前妻坐在被告席,前妻是以儿子的代理人身份出庭的。三十年未见的亲人,如今在法庭聚首。
原告杨先生称,1985年与前期离婚时儿子还不满两岁。前妻拿到抚养权后,给儿子改名为李某。此后,杨先生没有再婚及生育,他对多年来未尽到父亲职责深感愧疚,“对不起他娘俩”。
杨先生称,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他于2010年分两次给了前妻5.6万元,作为儿子结婚等费用,当时儿子不在场。杨先生称,儿子婚后从未看望过自己。现在要求儿子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若自己生病,医药费由儿子承担;并要求儿子在春节等传统节日时探望自己。
对于上述钱款,杨先生的前妻表示,给钱的时候是2001年,“当时根本没要,是他自己扔下的。”她表示儿子已经大了,这么多年没要过杨先生的钱,也不需要他的钱。儿子李某表示,杨先生在自己一岁多时便与母亲离异,从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也未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自己对父亲没有任何印象,故不同意对其进行赡养。
杨先生表示,2010年之前自己确实没管过儿子,他希望法庭能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那只有走法律程序”。7月22日上午,法院未当庭宣判。
法律解读 赡养老人无任何附加条件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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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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