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河南省高院发布了3月25日至29日全省法院开展的第四次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活动的情况,并公布其中4起典型案件。
在第四次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活动中,法院对35件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或宣判,涉及犯罪分子334人。在公开宣判的24件案件中,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件108人,恶势力犯罪案件15件129人,“保护伞”犯罪案件1件1人。
(1月21日上午,宋某亭、周某建等3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许昌中院供图,资料图)
一、张五雷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阻挠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封门堵路、强揽工程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五雷、张灯记通过拉拢济源市梨林镇领导干部、拉选票等方式,于2011年底分别当选梨林镇桥头村委主任、村委委员,之后张五雷先后任命被告人张建国、李昌杞担任村民小组组长,在被告人张晓艳未当选村委委员的情况下继续安排其担任村委委员和会计。
张五雷纠集上述人员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在桥头村2011年、2015年两次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时,组织人员冲击选举会场,公然叫嚣选举党支部没有用,在现场喧哗、辱骂、起哄闹事,阻挠选举进行,致使该村党支部不能正常开展工作,2015年至2018年4月期间甚至没有党支部。
张五雷、张灯记还利用家族势力,纠集多人以封门堵路、聚众滋扰、强揽工程等手段,先后15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桥头村周边企业摊派不合理费用20余万元,逐渐形成了以张五雷为首要分子、张灯记、张晓艳、张建国、李昌杞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桥头村周边区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五雷被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二、安建毫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零首付”吸引群众贷款购车,后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以盗取、抢夺等手段收回车辆并以暴力威胁等方式索要违约金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安建毫、魏天忠、聂春亮先后收购河南濮星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河南濮鑫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飞鸿圣达衍生贷公司、鼎鑫车贷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及贷款业务。
以上述公司为依托,被告人网罗大量亲友、老乡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财务、催收、贷后等部门,以收车为名,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安建毫为组织、领导者,以魏天忠、董善致为积极参加者,以郭浩磊、郭庆毫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以“零首付”、“低首付”吸引群众通过其公司贷款购车,签订一系列霸王合同,而后肆意认定客户违约,通过盗取、切断油路、撞停、抢夺等手段收回车辆,并采取殴打、电击、喷射辣椒水、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威胁或所谓的“谈判”、“协商”等方式索要违约金及拖车费等费用,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
如乔某通过安建毫的公司购买车辆后将车抵押给王某,王某将车放置在朋友家中,被告人安建毫等多人深夜携带棍棒等工具到王某朋友家中,用焊枪将王某家大门割开后将车辆开走。再如郭某以自己的车辆在蔡某处抵押贷款后,又在安建毫公司不押车贷款2万余元,因郭某到期未向蔡某付款,蔡某将该车转押给广东省清远市的被害人罗某,罗某驾车返回广东时,安建毫等人跟踪罗某至高速公路上,采取夹超、拦截等危险方式将车辆逼停,强行将罗某从车内拉下并实施殴打后将车辆开走。
该组织共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非法制造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对在濮阳市及周边地区生活、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该地区群众对分期贷款购车产生恐慌、畏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汽车销售行业秩序。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安建毫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制造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2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均被判处罚金。
三、陈荣根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依托,实施强迫交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等23次违法犯罪活动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荣根系原漯河市第二百货公司在职职工,2005年接手该公司并改制为漯河市荣众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1月9日陈荣根又成立漯河市荣众置业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商务花园、大兴田中心社区、问十村中心社区等项目。
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常因工程施工及征地问题与施工方及群众产生矛盾,为维护其利益并彰显势力,陈荣根纠集程晓山、万文斌、吴淞河、赛中伟、刘新义等公司员工及被告人刘峰、吕涛等人,采取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陈荣根为组织、领导者,以程晓山、万文斌、吴淞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赛中伟、刘新义、刘峰、吕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骗取贷款等23次违法犯罪活动,多数犯罪活动均与其公司经营活动有关,如2011年1月26日,陈荣根公司开发的商务花园(二期)施工人员江大勇、沈长都、杨晓举三人因工资被拖欠,带领农民工到漯河市建委上访,漯河市建委将此情况通知陈荣根后,陈荣根指使万文斌以结工资为由将三人骗到其办公室,指使万文斌、刘峰、吴淞河等人分别对江大勇和沈成都实施殴打,杨晓举因害怕挨打而称陈荣根不欠自己工程款,江大勇和沈长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出具陈荣根不欠自己工程款的书面材料后才放二人离开,后二人因害怕陈荣根的势力,不敢让陈荣根结清欠款,并离开了漯河市。
该组织凭借暴力恃强凌弱,在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郾城区新店乡新店村一带,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荣根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罪、重婚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被判处罚金。
四、闫军保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等手段阻止多个工程施工,派出所所长却不依法查处、打击
(一)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以王彦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栾川县庙子镇庙子村村委会为依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拘禁、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为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闫军保在担任栾川县公安局庙子派出所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以王彦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四起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打击处理。
如2015年10月,王彦成因未承揽到庙子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指示组织成员多次阻挡施工并殴打施工人员,导致工程停工,造成该项目无法在庙子村实施,栾川县教育局被迫将该项目改建至其他村,引起当地群众极度不满。庙子派出所处警后,闫军保未组织依法查处、打击。
2017年3月,王彦成组织成员以郑西高速尧栾段工程将庙子村饮水工程水管挖破为由,组织多人封堵项目部大门,造成施工车辆无法进出、施工人员进出困难。庙子派出所多次接警,闫军保未组织查处、打击,致使项目部被迫答应出资56万余元将庙子村饮水工程全线改迁后撤离。
此外,闫军保还利用担任栾川县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庙子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607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审批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解决矛盾纠纷等方面谋取利益。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军保被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们要加强管理,出入这些场所的人也应警惕,具有防范意识,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减少和避免发生在这些地方的****等犯罪案件。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张小付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