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凌晨,被告人黎某秀在文昌市文城镇南×旅馆开了306号房。在地板上捡到一张文城镇动×休闲发廊店的名片后,黎某秀拨打了名片上的电话,与该店老板潘某谈好,以150元的价格叫来一名卖淫女。
当日凌晨3时许,卖淫女谢某来到客房,要求黎某秀先付钱,黎某秀便拿出200元。因零钱不够,谢某找给黎某秀35元,随后去卫生间洗澡,并将钱包与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一起放在电视柜旁。趁谢某洗澡时,黎某秀抢走谢某钱包内的500元现金(包括黎某秀付给谢某的165元)和一部手机,将谢某的衣服丢在房间门口后逃离现场。
12日和13日,被告人黎某秀在文昌市文城镇联×宾馆、红×旅馆,分别约来卖淫女张某、郭某,持刀威胁抢走张某脖子上约重6.97克的黄金吊坠,抢走郭某500元现金及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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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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