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临沂兰陵六旬老汉不满嫖资涨价 怒起打死卖淫女)
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临沂兰陵县年过六旬的老汉郭某,赴约曾发生过关系的失足妇女付某,来的路上还为其带了些土特产。没想到,见面后因为女方嫖资“涨价”两人起了争执,一怒之下,老汉将女方殴打致死。
近日,郭某被兰陵警方抓获。
满院血迹,女子死在出租房
2016年5月5日下午,在兰陵县居住的付某的朋友与其联系,但打了多次电话也未能接通,付某的朋友很是疑惑,因为在以往,这种情况是很少出现的。
第二天一大早,付某的朋友放心不下,匆匆赶往付某家里准备一探究竟。多次敲门无果后,他才忽然发现门口有几点血迹,心里隐隐生出不详之感。找来梯子后,男子爬梯入院,眼前的一幕吓坏了他……
6日早7点,兰陵警方接到报警,报警人称朋友被杀害在出租房的院内。接到报警后,兰陵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赶往事发现场。
警方在县城一处出租民房内发现,死者是一名中年女子,面部向下,上身穿一件秋衣,下身仅着一条内裤。死者头部受损严重,院内零星散落着空心砖块,同时院内地面和室内都有血迹,警方推测死者生前与对方有过激烈的搏斗。
随后,警方在死者家里找到了相关证件,信息显示,死者付某出生于1971年,是湖北省枝江市人。经初步了解,付某已来临沂十余年,现租住于此。
电话本寻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
专案组民警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工作。附近民房多是出租屋,居住人员复杂。据了解些情况的邻居介绍,付某并无正当工作,平时靠熟人介绍非法卖淫。
监控视频显示,5月5日下午2点多,一名男子拎着一只黑色塑料袋进入付某家,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后的4点左右,男子再次出现。出门时,男子光着上身,手里似乎还拿着衣物。男子先在附近查看了情况,随后骑着一辆停放在附近的电动车离去。
同时,警方在付某家发现的一只本子上,记录了多名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的男子联系方式。警方推测,可能是付某和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的人有矛盾,随即对付某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
另外,警方通过室内的血迹推断,这里的血迹应该是嫌疑人在搏斗时受伤留下的,便在县城各医院诊所等也展开调查布控。
很快,传来了好消息,警方锁定兰陵县卞庄街道的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6日下午5点,专案组民警在县城一家医院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抓获。
原来,在与受害者争执过程中,郭某左手受伤。之后,他谎称自己是在磨刀的过程中不小心划伤了,让儿子送其入院治疗。
嫖资突涨,男子怒杀失足女
归案后,已经62岁的郭某如实供述了因嫖资纠纷与受害人付某发生争执,持木棍将付某砸死的犯罪事实。
郭某交待,早在一年前就曾与付某发生过关系。5月5日,付某主动联系了郭某,让其来“玩玩”。很快,郭某便骑着电动车来了,甚至还捎来了几斤蒜。
一进门,郭某先向付某询问价格,付某向他索要100元。郭某有些不满,因为此前付某一直是收50元。郭某便对付某说,自己身上只带了50元,多了没有了。
而付某坚持认为100元不能再少了,郭某一怒之下便要离开。付某见状,仍表示既然来一趟就不能白来,即使直接走了也要将50元留下,并趁着郭某洗手的工夫,冲上来从郭某身上强行掏钱。
这下郭某被激怒了,将付某推倒,付某也不甘示弱,两人就这样争执了起来。争执中,郭某抄起拖把狠狠向付某打去,最终致使付某身亡……
目前,郭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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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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