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郭某怎么也没想到,他在公交车上拉拽司机手臂的行为,竟然获刑3年。记者昨日从翔安区人民法院获悉,郭某因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月5日20时许,郭某酒后从翔安新店镇搭乘760路公交车准备返回位于马巷镇的暂住处。当天正值大年初一,路上车来人往,公交车沿着巷南路行驶。当行至马巷车站时,公交车靠站停车后继续向前行驶,郭某因坐在车厢最后一排未注意而错过下车。郭某径直走到司机驾驶座右侧,要求司机李师傅停车让其下车。被李师傅拒绝后,郭某用手拉拽李师傅操纵方向盘的右手臂一下。李师傅见状赶紧急踩刹车,将车停在马路中央。郭某见状便欲下车回家睡觉,被李师傅制止。随后,李师傅打电话报警,郭某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我又没做什么,为什么要抓我!是司机不让我下车,我要告他!”郭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仍然理直气壮。
“你在夜间行驶在繁华路段的公交车上拉拽司机,你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民警向郭某解释。
“我只是拉了那个司机一下,又不是什么大事。”面对郭某的不以为然,法官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拉拽公交车司机手臂的行为,属于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同等危险的“其他危险方法”,其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拉拽的李师傅回忆,当时正值夜晚,公交车行驶在马巷镇最繁华的巷南路上,刚离开马巷车站,正处于加速过程;车上有10余名乘客,如果车辆出现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乘客苏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仍心有余悸,“幸亏司机及时刹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现在回想起来还很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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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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