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消费者买到假冒食品需理性维权。稻香村作为中华老字号食品品牌深受欢迎,但市场上存在诸多假稻香村,从而引发一系列消费纠纷。
2013年9月,张先生在某市场出租的摊位上购买了6万多元假稻香村月饼,后将市场诉至法庭要求三倍赔偿。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了该案,张先生最终获得市场三倍赔偿。
张先生系河北遵化一食品厂老板,为给职工发放中秋福利,2013年9月9日,他以食品厂名义从某市场出租摊位花6.19万元购买了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后被告知是假货。次日,张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据了解,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了定论,法院判决香村园公司停止侵犯稻香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登报发表声明。
张先生认为该市场出租的摊位售假货构成欺诈,要求该市场三倍赔偿,但遭市场拒绝。随后,张先生将市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先生作为食品厂老板,其所购6万余元月饼并非个人消费,不受《消法》保护。如张先生认为某市场提供的月饼不符合双方约定,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因张先生已将月饼销毁致不能退货,因此张先生退款请求不能支持。判决后,张先生不服,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认为,《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应有生活消费的需要,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若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是消费者。因此,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
一中院认为,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由于张先生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张先生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张先生仍有权向市场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三倍的赔偿。最终,一中院二审判决该市场赔偿张先生18.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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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秋节,稻香村销售的所有月饼都将适用电子监管码追溯管理制度。
即每盒月饼外包装上都将有一个16位的防伪码,消费者只需要按提示拨打查询电话就可以识别月饼的真假。
据了解,电子监管码追溯管理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主要内容,目前在北京实施已比较成熟,古币香油、古船面粉、平谷大桃都在使用,要求对从原料到出厂每个环节进行监控。稻香村今年开始使用此查询系统,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可直接查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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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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