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地下钱庄洗钱已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的主要犯罪场所,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数据,仅今年4月至今,全国已破获地下钱庄转移赃款案件92起,涉案金额8000多亿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处长欧阳雄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地下钱庄日益成为贪腐资金的“洗钱工具”。
据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介绍,地下钱庄不但涉及金融、证券等经济犯罪,还日益成为各种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通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暴力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尽管打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涉案地区呈蔓延扩散态势。
在刚刚侦破的“上海操纵期货市场高燕案”,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地下钱庄”将近2亿元的非法获利转移出境;此前备受关注的挪用公款8亿元的“中国银行高山案”“周口中储粮案”等也是利用地下钱庄转移赃款。
欧阳雄介绍,目前,外汇局已经构建了一套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综合利用外汇局掌握的全部监管信息和数据,涵盖银行、企业、个人等各类涉汇主体,可以监测直接投资、货物贸易等几乎所有的外汇交易及对手业务经办情况。
据统计,从2014年至2015年8月末,在外汇局查处的全部案件中,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占比已达36.5%,罚没金额超过三分之二。仅2014年,外汇局就与公安机关合作破获地下钱庄30余起,涉案金额2000多亿元。
相关知识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熟知。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在国外也有多种表现形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区称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社区华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机构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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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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