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TCL销售人员推销说,买TCL电视机可以享受爱奇艺的终身VIP会员,我毫不犹豫地购买了1台。2015年12月,我发现,TCL爱奇艺TV在自动升级后,看不了爱奇艺的VIP资源了”,辽宁铁岭陈先生日前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说,TCL客服告诉他,因为多种原因,原来的爱奇艺VIP资源无法再免费观看。在《中国质量万里行 》的投诉平台,记者看到类似陈先生投诉的情况并非个例。
TCL爱奇艺是怎么回事?
资料表明,2014年2月14日,TCL在北京召开TCL爱奇艺电视TV+家族发布会,一下子推出了9款TV+新品,和原来的两款产品一起,组成了一个数量庞大的TCL爱奇艺电视TV+家族。产品覆盖了从32英寸-55英寸产品线,从版本上来说分为UD版、S版和C版,囊括了从4K分辨率到1080P分辨率的产品,当时宣称无论什么预算,什么要求,基本都能从这个“大家族”里面找到合适自己的一款产品。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截图及有关资料显示,消费者确实得到了这一承诺,上面写有“TCL爱奇艺电视”“终身免费看大片”“11月上市48寸智能云电视”。
而相关资料页表明,商家已经对消费者作出了‘终身VIP’的承诺,资料中提供了TCL爱奇艺当时的一些宣传文章。
标题即为“送爱奇艺终身会员,42寸TCL电视售2399”,其中介绍了TCL D42A710型号电视:“这款产品最大的亮点就是看爱奇艺VIP视频不要钱!相比于市面上大多数电视需要内购VIP服务,TCL的终身免费VIP让这款电视性价比高到极致。”
标题为“终身享受爱奇艺VIP,TCL 55寸4K电视7499元”,文章中介绍:“在视频点播方面,这款电视同样搭载正版爱奇艺视频平台,并终身享受VIP会员特权,各种精彩的影视内容都可以无广告免费观看。”
“终身免费看大片”承诺变空话
河北李女士2014年11月份,在国美商城实体店购买一台TCL彩电L48A71C爱奇艺电视,“当时厂家宣传称此款电视为爱奇艺终身会员,但是2015年,爱奇艺与TCL终止合同,在此期间并未与消费者通知。直至2016年也未有回应。这期间,电视一直不能正常观看”,李女士说,“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当时号称是TCL跟爱奇艺合作的电视,无论广告还是宣传语,都明确说明提供终身免费爱奇艺VIP会员服务。但是这个承诺在2015年7月的一次升级以后作废了。爱奇艺的VIP片源无法观看。先后联系TCL客服等得到不同的答案,知情人爆料成爱奇艺跟TCL合作出了问题。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不能由我们消费者买单。而且TCL也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致电TCL电视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010-62051932的北京市售后服务人员告诉记者,TCL电视是与爱奇艺合作,推出终身享受VIP会员特权,是免费的,但是当时TCL爱奇艺电视的端口与爱奇艺的端口做在了一起,由于净网行动,需要重新进行升级服务,不是不能用,在重新升级后下载银河影视或者爱奇艺荔枝TV,同样可以享受VIP会员特权,免费观看。这一说法也得到TCL电视售后技术人员的确认,并认为重新下载后,不会影响观看节目的数量和范围。
TCL公司以终身爱奇艺VIP为由,抬高商品价格,而后又拒绝履行终身爱奇艺VIP的承诺,涉嫌欺诈,请查处。之后又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强制进行系统升级,安装荔枝视频系统,该系统电影界面几乎全部为VIP收费视频,无法进行观看,云南昆明的秦先生说。
爱奇艺客服人员告诉《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爱奇艺与以前相比,新增加了服务内容,由于版权问题,这些服务需要单独付费,即TCL爱奇艺电视‘终身VIP’不付费也不能享受这些服务。
商家涉嫌虚假宣传甚而构成欺诈
TCL爱奇艺用户投诉TCL公司涉嫌欺诈,骗取消费者财物,并且组织了一个有600人的维权群,展开集体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指出,商家没有遵守事先承诺,构成了违约;擅自变更资源来源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既可以按照《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承担包括退货、道歉、赔偿、更换、继续履行在内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表示:“如果厂商在广告宣传中作出过‘终身VIP’的承诺,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商继续履行;如果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广告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广告进行处罚,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一起追究,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记者表示,商家已经对消费者作出了“终身VIP”的承诺,如果这种承诺做出了却不去履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如果说这种承诺根本就无法履行,或者说商家本来就没打算履行,那么这种“终身VIP”的承诺就是虚假承诺,商家为了销售产品去虚假承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实际生活中,陈述错误事实并不少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此时就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行为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认为陈述的错误事实是真实的,即他主观上并没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此时不构成欺诈的主观要件。但是如何区分行为人是否具有陈述错误事实的故意,却非易事。这主要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知识经验以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去认定。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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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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