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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翻鱼尾事件“反转 店家拒绝公布完整视频

2016.03.16 15:32 1803

3月13日,微信朋友圈疯传的“垃圾桶翻鱼尾事件”出现反转,当事人录了一段视频,通过微信公众号向网友解释。15日,当事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某酸菜鱼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承担诉讼费。邗江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11日晚,一对男女在华懋购物中心某酸菜鱼店用餐时,从垃圾桶里捡出一条鱼尾巴,称在一锅鱼里吃到两个尾巴,要求店家免单。该段视频被发到微博、微信上后,遭到大量网友的谩骂、指责。

没想到,不到一天,该事件出现反转——12日上午,夏先生夫妇找到本报称,他们是该事件中的男女顾客,但网上的视频为删减版本。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他们夫妻俩在该酸菜鱼店用餐时,挑选了一条活鱼,称重以后送进厨房加工。但是,在就餐时,妻子吃到一条鱼尾,发现鱼尾上有些鳞片没刮干净,就把鱼鳞摘掉,后丢进餐桌后面的垃圾桶。没想到,等他们快吃完时,夏先生又从锅里捞出一条鱼尾,感到很奇怪,认为他们买了一条鱼,不可能有两条鱼尾。

原本,妻子不想追究此事,可夏先生认为,有必要跟店家说一下,因此才去垃圾桶把扔掉的鱼尾翻出来,后发生了视频中的一幕。没想到,店家只发出了删减版的视频,导致夫妻俩受到谩骂等。

在网上看到视频后,夏先生曾找店家,要求对方公布完整视频,遭到拒绝后报警。但商家仍以没有密码,或要老板同意等理由,拒绝出示完整视频。

佰佰安全网延伸阅读: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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