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在我们生活当中很常见。凭借其灵巧轻便的设计、经济实惠的价格以及较快的车速,俨然成为了不少市民的“座驾”,其中也包括老年人。由于老年人交通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足,反映能力比较迟缓,因此涉及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
王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时,疏于观察撞上行人,肇事逃逸后导致一死一伤。日前,年过六旬的王老太被常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9月13日凌晨,王老太出门拾荒,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在常熟市某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来到一个小路口时,因天色比较暗,加上王老太疏于观察,车辆前部撞上站在路口处的张某、杨某,张某当即倒地昏迷、血流不止,杨某的头部也是受伤流血。看到撞了人,王老太害怕对方找自己索赔,情急之下驾车逃逸。张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另一伤者杨某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经常熟交警大队认定,王老太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9月15日,公安部门在出租屋内将王老太抓获。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500元。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老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七有期徒刑四年。王老太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受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9450.24元。
[法官提醒]
王老太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
但无法投保“交强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则,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王老太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从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及外形尺寸上都符合机动车的特性,但这种“机动车”却无法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赔偿款则需自掏腰包。
佰佰安全网提醒虽然国家对于老年人骑电动车的年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老年人骑车一定要根据身体条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慢速骑行。此外建议老年人出行时不妨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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