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在受理遭受家暴的赵某申请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辽源市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今年60岁的赵某与李某系再婚,已共同生活十余年,其间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脾气暴躁,对赵某非打即骂,使其感觉人身安全没有保障。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尚有感情,赵某还不想离婚,于是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承办法官及时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确定李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向赵某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赵某辱骂、威胁、殴打;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赵某;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后,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有违反,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保护令除送达李某外,还送达给其所属派出所、社区和妇联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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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的质量。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对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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