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年男子虞某于朋友家中宴饮后,在回家途中产生淫念,奸淫了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智障幼女。记者今天从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这宗强奸案,该男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虞某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在一菜地遇到被害人李某,明知道李某智力存在障碍,见四周没有人,便产生淫念,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拉至果园处意欲实施强奸。在经过同村村民陶某的房子时,被陶某看到,陶某担心出事,就打电话给李某的母亲谢某。就在被告人虞某即将实施性侵行为的时候,被及时赶到的李某母亲谢某发现并制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无视国法,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且奸淫幼女只要双方生殖器发生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鉴于被告人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智力具有一定的障碍,为三级残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虞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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