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阻挠工作人员执法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在民警办案过程中,郑某因情绪激动,咬伤民警、开煤气罐甚至持菜刀威胁民警,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郑某家里养了一条小狗,每天傍晚都会带出去散步。2015年8月3日,像往常一样,郑某把小狗放出了家门,准备带它去“遛弯”,可是刚迈出家门,就听到有人尖叫“谁家的够咬人啦”。郑某赶忙跑过去,看到一路人被自家的狗咬伤了,她急忙解释,争辩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
路人报警,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华庄派出所民警刘某与联防队员赵某接指挥中心指令,迅速赶到现场调解。但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民警要求双方人员登记身份信息,然后到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郑某拒不配合,既不愿登记个人信息,也不同意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情绪越来越激动,突然扑上去咬伤民警刘某的右手。民警试图制服郑某以控制现场局面,此时正好有一辆运送煤气罐的三轮车途经该处,郑某旋即爬到三轮车上,双手抓住煤气罐的阀门,边做打开阀门姿势边喊:“谁再带我走,我就要放煤气了”,威胁现场执行公务的民警。这时增援的民警赶来,欲将郑某带回派出所处理,郑某情绪更加激动,冲到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高喊:“谁敢动我,我就砍谁”。后来菜刀被在场人员夺下来,郑某被控制。经鉴定,被咬伤民警刘某所受的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民警教育,郑某当即对被狗咬伤的路人作出赔偿,并且对自己咬伤、威胁民警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以后会学会控制情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到郑某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法律意识淡薄,家中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归案后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可以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故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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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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