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5后母亲闷死亲生女儿 将尸体装垃圾袋内抛于湖中)
6月29日电 都说孩子是母亲身上掉下的一块肉,母亲将自己的骨肉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呵护备至。然而,29日记者从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在不久前受理了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19周岁的侯某在2015年意外怀孕,怀孕期间发现男友已结婚。今年3月侯某产下一名女婴,6天后,绝望而无助的她决定结束孩子的生命。
2016年3月30日凌晨,平湖市东湖景区的两位管理员在晚间巡逻值班时打捞起一个塑料袋。这在景区很常见,一些游客图一时方便,会将装有垃圾的塑料袋顺手丢入湖中。但是当塑料袋被捞上岸后,袋子里居然露出了一个被水泡得浮肿的婴儿的脸。凌晨深夜,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看到了这景象,把巡逻的两个壮年男子都着实吓了一跳,于是两人赶紧打电话报警。
经过警方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很快被锁定为1996年出生的女子侯某。侯某被抓获后,令所有人意外的是,作为母亲,侯某竟亲手杀了自己的婴儿。
在看守所内,侯某痛哭不止,后悔不已,“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一个20周岁都还没到的女孩子,瞒过周围的同事和朋友,怀胎十月不被发现,产下了女婴却又亲手杀了她。这一切的发生,究竟是因为什么呢?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当时侯某在温州打工与前男友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6月发现自己怀孕,后回老家休养了两个月,在此期间断了与前男友的联系。她一直天真的以为前男友是要这个孩子的。2015年下半年,侯某在平湖工作期间,再次联系到了前男友,却被告知前男友已经结婚了,不能要这个孩子。
2016年3月侯某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三日后便出院。此时的侯某绝望、无助,却又无处诉苦,“不知道接下去怎么办,由于家里本来就困难,我不敢告诉家人,前男友也不要这个小孩,送人又找不到地方,还听说把小孩送给别人要坐牢。”年轻的侯某在宾馆独自待了两天,也想了两天。最后,她用床上的被子将女婴闷死后,将尸体放入垃圾袋中,乘坐出租车至平湖市东湖景区,抛尸湖中。
“女孩子太年轻,心智也尚未成熟,经历这样的挫折,心理创伤很严重,她根本不知道如何去应对,去释放压力。如果当时能有人帮她疏导一下心理,给予她一点帮助,哪怕是她能向周围的人诉诉苦,把自己心理压力释放一点,那结局或许就不会是现在这样。”承办此案的李检察官表示。
婴儿也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和成人具有相同的生命权利。犯罪嫌疑人侯某因故意杀害亲生女儿,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佰佰安全网提醒: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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