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一女子闹市被杀 警方称系感情纠纷)
今日(8日)中午11时左右,合肥市包河区万达广场门前发生一起凶案,一名年轻女子身中多刀,不治身亡。下午1点半,合肥警方通报称,犯罪嫌疑人已投案自首。据其交代,行凶系因二人感情纠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今天中午,有合肥当地网友发布消息称,合肥市包河区万达广场东门出口处,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年轻女子遭“割喉”,当场死亡。记者看到,在该条消息的配图中,一名年轻女子躺在地面,身旁有大片血迹。
合肥市芜湖路附近一名商户告诉记者,男子和女子看起来都在30岁左右。案发时,男子双手持一把斧头和一把刀,刺向女子的颈部和胸口。女子当场血流不止,随之不省人事。120赶到后,当场确认女子已身亡。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包公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关于具体案情,其表示不便透露。
案发后,有网友爆料称,凶手姓孙,今年38岁,来自黑龙江,与死者为网友关系。“此前,二人一直有矛盾。据死者身边朋友人称,凶手之前就扬言要杀该女子”。
今日下午1点半,合肥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上午10时55分,合肥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在芜湖路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一名男子持刀捅伤一名女子后逃离现场。120到现场后确认该女子已无生命特征。“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据孙某某交代,行凶系因二人感情纠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佰佰安全网提醒:
因感情纠纷曾发生多起人身安全事件,希望大家遇到事情一定要冷对待,切莫因一时冲动而犯下大错。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 责任编辑: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