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称,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女员工怀孕前需向医院申请,并在医院审批后设定的3个月限期内怀孕。怀孕时间提前或错后都将被罚款,甚至影响评级晋升。昨日,多名该院医生、护士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不少医护人员还因此被罚款。
昨日下午,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向新京报记者回应称,通州区卫计委已经进驻医院调查此事,调查结果尚需等待。
医护人员称医院“限期怀孕”
一名已怀孕数月的护士告诉记者,自己孕前就已经向领导打了申请报告,“我是属于在申请批准时间内怀孕的。”她证实,医院的女性医护人员怀孕前需要申请报批,但是要在医院安排的期限内怀孕。
“我交了申请,政策是针对所有医护人员的,没有医生、护士区分对待。她表示,自己科室里不止她一名孕妇,都是‘计划内’”。
但同为通州妇幼的护士刘娜(化名)却遭遇不同,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日前她去医院交了一万多元罚款。”因为我没有在批准时间内怀孕。“新京报记者发现,在医院给刘娜开具的罚款收据上,标明“违反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罚款”,并加盖了该院公章。
刘娜称,医院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就是要求医护人员孕前需向医院申请,医院会给申请人批复3个月的期限,申请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怀孕,否则将罚款,罚款金额不等,基本一万元以上。除了罚款,产假期间停发各项福利待遇、3年内不能参与评优提职、取消当年薪级工资调整等也都在处罚之列。
刘娜告诉新京报记者,医护人员错过怀孕期限后,科室领导会将情况逐级上报,医院办公室会出一张罚款单,然后拿着单子去财务科交钱就可以了。
相关规定已施行10多年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一名医生透露,限期怀孕政策已在医院施行了10多年。
“提交申请后,院领导会给批时间。”这位医生称,多年来,这项政策并没有在医院引起过多讨论。这位医生表示,医院女职工太多,工作又忙,如果大家都扎堆怀孕的话,会给工作造成不少负担。“好像其他医院也差不多,女工多的地方都一样。”
刘娜表示,自己入职培训时,就被明确告知“限期怀孕”的规定,同事怀孕前都交了申请,但因为错过期限被罚钱的也有不少。
■ 回应
医院取消相关政策退款道歉
针对有媒体报道通州妇幼保健院规定员工“限期怀孕”,限期外怀孕将被医院罚款的消息。昨晚,通州区卫计委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已经调查清楚此事。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也对此作出回应,称取消该院“计划生育政策”,退还全部罚款,医院领导班子向受罚职工公开道歉。
■ 律师说法
单位“限期怀孕”规定违法
医院要求员工“限期怀孕”是否合理合法?对此,北京圣远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表示,生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生育自由受法律保护。只要是符合法定生育年龄、法定生育条件的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生育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限制。
王优银表示,就此案例而言,医院单方面要求医护人员“限期怀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此举已经超越了法律授权。而医院基于此规定对医护人员作出的罚款等处理措施,显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全额返还。
“对于医护人员而言,因这项规定遭到罚款或变相降低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向医院提出损失补偿,同时也可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医院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提请劳动仲裁。”王优银称。
女性职工比例大单位成“重灾区”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在目前二孩放开的形势下,医院医护人员工作任务重而人手有限。“现在很多医院妇产科的工作人员都是女性,而且是育龄女性,如果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同时怀孕休假,难免影响到医院妇产工作的正常进行,医院管理层也面临一定压力。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工作人员的生育权也属于无奈之举。”“发生这样的情况,追根究底还是因为医疗资源过于紧张。”
王优银也表示,此类案例在企事业单位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一些女性职工占比较大的单位,医院尤甚。“女性怀孕后孕期较长,员工孕期集中会导致用人单位岗位秩序混乱,甚至需要通过招新员工来弥补岗位空缺,这是一笔额外支出。”王优银说,不少女性员工顾忌自己的事业前途,往往依规行事。而事实上,单位此举已经对女性员工的自身权益造成侵害。这是不少单位出此“下策”的原因,但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
■ 相关新闻
定期孕检“有序生育”
2016年4月,河南电视台报道了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要求女教师“有序生育”,并规定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如果不遵守规定,将被换岗到小卖部当售货员甚至辞退。据报道,中牟一高还采取了三个月一孕检的措施,来杜绝女教师不按规定生孩子的情况;拿到怀孕指标的教师,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怀孕,名额将被取消。报道称该县的新圃街小学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2016年1月,据《江西日报》报道,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医院女职工30至34周岁者推后1年(即2017年1月1日)开始怀孕,27至29周岁者推后2年,26周岁以下推后3年,且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审批备案。如果不按规定,女职工需提前离职或离岗生育,重新上岗要经过医院择优录取。对既不辞职也不离岗生育者,医院将予以解聘。
■ 相关法条
2005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12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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