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留学日均伙食费仅有3.33美金,提前回国的小李(化名)等人一纸诉状将原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学费。8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决定维持原判,学校退还小李等人各自赴美费用等24万余元。
留学生诉原学校未保障生活需求
小李原为北京市某学校初二的学生,报名参加了该学校组织的赴美留学项目,并交纳赴美费用33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赴美后,小李与其他十几个人共同居住,住宿条件十分恶劣,每天提供的伙食标准仅为3.33美元,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
于是,小李提前返回国内。回国后,学校也没有安排他参加其他教育培训活动。小李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人身损害,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并由学校返还相关费用。
一审中,学校认为,双方之间并无教育培训合同,其只负责小李在美期间的住宿、交通、吃饭等,并不负责教育,法院应追加美国的学校为被告。小李中途退学是其家长过错导致的,也与学校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为小李联系留美学校、负责他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课后辅导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判断学校是否违约,主要看学校是否为小李提供了符合通常标准的餐饮,根据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该学校在美期间提供的餐饮标准达不到相关标准。因此,该学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对小李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双方仍争议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今年7月19日,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因学校与小李、小张、小陈、小袁合同纠纷的案情一致,三中院决定合并审理。双方在庭上围绕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展开辩论。
“小李等人赴美国参加留学项目,是与美国的学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而不是与我校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小李原所在学校代理律师表示,小李等人参与的项目不是该校的留学项目,只是一个交流项目,学生到美国留学,由美国的学校进行教育。学校主要对小李等人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等负责,与小李等人只是生活管理、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的关系。
校方代理律师指出,该校已向小李等人提供了符合通常标准的生活管理、餐饮、交通等,美国的食品比中国便宜,生活费用偏低。小李等人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原因系听信谣言,不了解实际的生活、学习情况,提前结束学业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小李等人的代理律师强调,本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是,学校一贯不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书面合同,学生是未成年人,家长迫于学校管理孩子,也无法要求学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学校与小李等人是合同关系,学校与美国的学校是另一个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的,不能混在一起。
他表示,学校擅自调回了约定的生活老师,导致小李等人无生活老师照顾。根据学校会计手写核算,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每人每月100美金,平均每天3.33美金,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和学校提供的证据,这样的收费标准不能确保小李等人的生活需要。
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小李等人与学校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小李等人已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为小李等人联系赴美就读学校,负责其在美期间的住宿、餐饮、交通等,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小李等人赴美就读事宜均由学校进行联系,费用也交付给学校,因此小李只与学校存在合同关系。
学校未能向小李等人提供合理的生活保障,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在此情形下,小李等人作为未成年人,已经无法继续在美学习,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涉外教育缺乏相应规范导致监管不足
“目前我国对于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没有针对性规定,管理与监督力度不足。”三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黄海涛表示,现有规范都不能规制实践中存在的初中生、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活动。
他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该类活动的性质,制定相应规范,以约束学校相关行为;也可以尝试借鉴有些国家通过组织行业协会的方式为相关行为提供标准和参考。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服务内容的不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对主要合同条款如费用构成、食宿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生活管理规范等内容进行明示,并结合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方面进行特别提示。
在制定细化规则的基础上,教育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项规则的具体落实。首先,应当加强对于学校组织学生赴境外就读活动的管理,告知其履行相关报告、审批手续,规范学校的行为;其次,要加强常规检查,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问题的风险点,早检查,早发现,早解决;再次,对于活动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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