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高校校园教授性骚扰女生人身安全事件,在我们身边频繁发生,让我们目不暇接,屡屡挑战社会道德底线, 校园安全问题陷入膏肓,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给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也造成恶劣影响。专注学生安全知识的佰佰安全网小编现为您盘点教授性骚扰女学生案例。
教授性骚扰女学生案例盘点
哈师大副教授迷奸女学生
2009年3月4日,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崔哲浩,邀女学生外出喝酒时,趁机在酒里下药,将女学生迷奸,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厦门大学博导诱奸及性骚扰女生
2014年6月23日,网民微博爆料厦门大学博导吴春明以指导论文为由,通过利诱或威逼等方式诱奸女学生,7月12日,厦门大学中止了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10月14日,厦门大学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北大副教授余万里“性虐留学生”
2014年10月24日,北大一名毕业生向该学校纪检监察网实名举报,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余万里诱骗女留学生王某,并多次发生性关系。11月20日,北大表示已给予余万里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川美术学院副教授性骚扰女学生
2014年10月10日晚,四川美术学院副教授王小箭被曝在吃饭时对两名女性“性骚扰”。 12日,四川美术学院发布通报,对其已批评教育;禁止其参加学校任何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并降低其退休待遇。
南京师大教授性骚扰女学生
2016年10月12日下午,一则新闻在网上掀起波澜,有人举报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某性骚扰女性,大尺度短信内容不堪入目。南师大官方则回应称,目前正在调查。
在以上所发生的高校教授性骚扰女学生案例中,多数教师被暂时停职后复原,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个别在媒体上发酵、影响恶劣的案件,当事教授被禁止一切教学活动。其实,不只是违背了师道,更重要的是触犯了刑法。根据新闻中所曝光的性骚扰片段,一些教授强行拥抱、抚摸、亲吻学生,即使学生表现出为难、拒绝,面露恐惧,该教授也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予以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无论在职场上还是在校园里,女性朋友都避不开被骚扰的情况。性骚扰严重影响女性人身安全,那么你知道怎么预防性骚扰吗?遇到性骚扰时,了解掌握女性自我保护方法可见显得十分重要
性骚扰类型
身体的接触:比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故意触碰,故意紧贴他人等。
言语的刺激:比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与性有关的话题,询问个人性隐私、性生活,对别人的衣着、外表给予有关性方面的评语等。
非言语性的挑逗:比如,发出具有“性意味”的声音(如不怀好意的口哨声或模仿接吻声),具有“性意味”的身体动作或手势,暧昧的眼神,各种性展示(如色情书刊、色情海报等)
其他的性暗示或性要挟:比如,暗示对方以同意性服务为条件,换取一些利益;以威胁的手段迫使和对方发生性接触。
校园性骚扰特点:
性骚扰一般是在私密环境下进行,很难举证,受到伤害时需要更多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的支持。部分高校回避问题和责任,甚至帮助教授逃脱制裁,牺牲了学生的利益,却无法顾全学校的颜面。解决高校性骚扰问题,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制定具体细则,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包括调查、处理等环节和保密、防报复等原则,同时也要加强立法,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和界限。
学生如何预防性骚扰
1、防范意识
保护、珍惜自己的身体,要有防范意识。了解身体是应受到尊重的,要护卫“身体自主权”。不当的触摸或言语上与身体上的侵犯是不应该、不合理的,要当面拒绝、抗议,或告诉师长亲友协助处理。
2、破除迷思
因为害怕失去朋友,或者不好意思撕破脸面,面对性骚扰底气不足,不敢强烈反抗,也不敢向老师告状,要反思一下:骚扰我的人是真正的朋友吗?朋友会做出这样的事吗?被骚扰不是我的错,丢脸的是对方不是我。朋友之间应是相互尊重。一个不尊重自己甚至伤害朋友的人宁可不要。
3、有效应对
对待校园性骚扰,受害者忍气吞声、姑息迁就绝对不是办法,而是应当勇敢地站出来指证。如果你选择沉默,换取的将是是变本加厉,更加有恃无恐的骚扰。遇上骚扰,要理直气壮地大声呵斥严词警告。如果他要和你吵,你就大声说出他的不轨行为。更狠一点的,就打对方一记耳光,还要告诉父母和老师甚至报警。不要觉得耻辱,这不是你的错。
4、心理辅导
受到骚扰后,有条件的话要进行心理咨询,使自己的心理受到抚慰,减轻心理压力,避免造成心理阴影。
特别提醒家长,孩子受到性骚扰不是孩子的错,家长不要责怪孩子,要给予安慰和疏导,鼓励孩子勇敢面对。
佰佰安全网新闻延伸:
教育部:严禁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高校教师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也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教育部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红七条”禁止行为。如违反“红七条”,将给予最高至解聘或开除的处罚。
“红七条”包含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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